民法典保护英烈人格利益规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1月14日第05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这是民法典关于英烈保护规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这一新规定属于新增规定,确定其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行为人实施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行为,是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民法通则并未就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提出这个问题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自然人死亡后,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实施侵害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维护人格尊严。死者的近亲属行使保护的权利,向法院提出主张,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歪曲事实,诽谤、抹黑、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故民法总则对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作出上述保护规定。这正是把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经验应用在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上。对此,英雄烈士保护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这样的规定,加强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雄烈士,扬善抑恶,张扬正义,意义重大。英烈有近亲属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没有近亲属的,对于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烈的人格利益。
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追究行为人对民法典施行前实施的该种民事责任的要件:一是行为人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英烈的人格利益;三是受到侵害的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或者检察机关在民法典施行后起诉,请求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符合这三个条件,就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