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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婚内财产约定的适用人群。
据调查统计:现在做财产约定的大体有:一是涉外婚姻者,二是再婚者,三是老年结婚者,四是较新潮的年轻人。这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双方财产数量不均衡,一方往往婚前存在较多的个人财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婚前作财产约定,婚后由于某些事情引发当事人的不安全感或产生一些想法,由此来作财产的约定。所以应该明确的是,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完全不需要也没有必要作财产约定的,律师应当给当事人讲清楚这个道理。
第二,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这是婚内财产约定的应有之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既心存戒心,要做婚内财产约定,但又不愿意将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数额明示出来,而只笼统地约定“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单独署名的不动产、房产及收益、汽车、股权、储蓄存款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均为双方个人财产;二、双方各自婚前债务,由双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清偿。”这就根本失去了约定的实际意义了。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就将仍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实践中双方约定将婚前或婚后的财产转归另一方所有的协议条款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以女方获取利益为多见,但不宜提倡、过分渲染,实际上此类协议经常会引发争端,即使女方在婚前或婚内利用优势地位迫使男方或一方委曲求全签署此类协议,同时为婚姻的不稳定埋下隐患,到头来可能是得不偿失。
第三,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新的婚姻法同时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财产制所有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也是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关键点之一。
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可不作此约定。
第四,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签署婚前协议的人应当是本着期望婚姻长久美满的目的进行的,签署它在防范危机的同时应当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如果不是希望两个人在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你们的协议未必须要律师参与起草。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的。道德上的问题,可能也不是婚前协议就可以解决的。我想,我们周围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结婚后的经济独立也是不能接受婚前协议的原因之一。作为提供草拟协议的服务方,诚挚提醒各位想要进行婚前协议的各位,待阅读完毕本文后想想自己是否真的有必要签这张纸,经过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
第五、婚内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按照传统英美国家对婚前及婚内财产约定的要求,协议必须是在双方以完全告知对方其财产状况并对需要抚养的配偶制定了公平的条款,不得有欺诈或胁迫。[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56页。]一般说来,(1)协议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未婚同居的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财产协议不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范围。(2)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作出的约定无效。(3)夫妻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而对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作出约定,即必须是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4)约定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约定的客体。(5)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参考文本:婚内财产协议书
协议人(男方):李某。
协议人(女方):农某。
协议人双方经相识、相恋,已经于XXXX年踏入婚姻殿堂。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相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婚前及婚后的有关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双方婚前财产权利的归属:
双方婚前取得至本协议签订时并在各自名下,单独署名的房产及收益、汽车、股权、存款、债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均为双方个人财产;
(财产清单列表)
二、双方各自婚前债务,由双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清单列表)
三、双方婚后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形式:
1、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一切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2、双方应建立家庭财务管理帐目,对家庭经济状况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对家庭财务状况均享有知情权,应如实记帐、规划。
3、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有费用的支出、子女抚养教育、双方老人的赡养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2)特殊事项的支出,如对夫妻重大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由双方在平等、沟通、理解、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取得一致意见。
四、婚后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对配偶、子女及家庭应有道德责任感;尊敬双方父母,疼爱子女,善待亲友。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支持,携手共渡难关,不推卸、逃避责任。
六、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意外事故,财产如何继承问题。
七、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条款。(可选)
八、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本着互相尊重,互敬互爱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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