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居所是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其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者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首先是由自然人户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如果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址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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