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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两种例外情形

日期:2021-01-06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们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为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关于债的种类的规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民法典施行后,废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再适用了?对此,杨万明表示,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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