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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18条颠覆性亮点

日期:2020-05-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98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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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科学整理和修改。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民法典正式出台后,相应的单行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回应了与百姓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其中不乏一些颠覆性亮点。

物权编

1.预告登记适用范围扩展:买卖房屋的协议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如不动产抵押协议等)均可适用预告登记。

《民法典草案》

第221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

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范围扩大:现行物权法仅规定浮动抵押人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正常经营权,民法典草案第404条将该权利赋予所有的动产抵押人。

《民法典草案》

第404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物权法》

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189条第2款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但是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草案》

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

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合同编

4.悬赏广告性质明确: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草案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

《民法典草案》

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合同法》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5.明确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民法典草案第552条填补了这项空白,我国债务承担的体系也因此更加完整。

《民法典草案》

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法》

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明确规定选择之债:我国立法并未规定选择之债,但选择之债在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民法典草案第515条、第516条填补了这项立法空白。

《民法典草案》

第515条 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516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合同法》

无相关规定。

7.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单方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5条之规定,债务免除行为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凭借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导致债权债务终止。民法典草案却赋予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债务免除行为由此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草案》

第57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合同法》

第10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8. 所有权保留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草案第641条第2款将登记对抗主义运用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只有办理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全新规定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草案》

第64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

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9.保证方式推定颠覆性改变: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再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推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草案》

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16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中介合同禁止跳单:民法典草案将禁止跳单上升为立法,更有助于保护中介人的利益,同时也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草案》

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合同法》

无相关规定。

11.以违约为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司法解释中仅支持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草案第996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以违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极具颠覆性。

《民法典草案》

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格权编

12.性骚扰要承担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性骚扰案件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却未规定性骚扰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

《民法典草案》

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侵权责任法》

无相关规定。

婚姻家庭编

13.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草案第1053条新增隐瞒重大疾病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但只能通过法院行使。

《民法典草案》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

无规定。

14.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民法典草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先度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明示的方式撤回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当事人保持沉默,则视为通过默示的方式撤回申请。

《民法典草案》

第1076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

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继承编

15.代位继承适用情形扩大:民法典草案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

《民法典草案》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

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6.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

《民法典草案》

第1142条 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

第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侵权责任编

17.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草案》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8.赋予雇主追偿权: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对因第三人的行为致雇员损害情形,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草案》

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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