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1.遗赠扶养协议对扶养人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对于扶养人来说,自协议生效时起,扶养人就必须对遗赠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合理情形予以扶养,并且这一扶养义务的履行,除了协议解除或出现法定事由外,不得中断,直至遗赠人死亡。不仅如此,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还必须依照协议的约定,负责办理遗赠人丧葬事宜。也就是说,如果扶养人不能认真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生前有权解除扶养协议,并不予补偿先前的扶养费用。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取得约定遗赠财产的权利,要自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而且要以其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所以,扶养人不得在遗赠人死亡前请求交付约定的遗赠财产。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翻侮而使协议解除时,便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2.遗赠扶养协议对遗赠人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不仅约束扶养人,对遗赠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约束力。主要表现为:除了遗赠人有权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外,遗赠人还负有保证其死后遗赠人能够得到约定赠与的财产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虽于遗赠人生前不能主张所遗赠财产权利,但该项权利,却是一种期待利益,故遗赠人不能随意处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或者利用遗嘱将财产再处分给继承人或其他人,否则就会侵犯扶养人的合法利益。
3.遗赠扶养协议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主要是指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置上对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法律后果。因为在受扶养人生前如因其财产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时,如受扶养人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第三人,可被遗赠扶养协议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所吸收。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单纯地仅于协议双方存在拘束力,对于协议以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果遗赠人将同一份财产既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又设立了遗嘱继承,在遗赠人死亡以后,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性的特点,应当首先对考虑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即使其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占有了该项财产,也应当将财产移交给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如果遗赠人生前未经扶养人同意,擅自将协议约定的遗赠财产转让给他人,扶养人可以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可要求遗赠人补偿已支出的扶养费用。如果扶养人不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第三人若是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则所有权发生转移;若第三人非善意有偿取得,则扶养人可在取得主张遗产的权利后,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遗赠人的子女等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因为遗赠人与其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除非双方的身份关系消除才可不承担义务,即使遗赠人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法定赡养义务人也仍然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因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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