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非法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案情介绍
黄某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2010年5月,黄某在与人斗殴中被击中头部,送医抢救后死亡黄某的爷爷奶奶在整理黄某的遗物时,在黄某抽屉中发现现金3.2万元和金银若干。2010年6月,警察来到黄某爷爷奶奶家,来寻找一起抢劫案件的赃物。原来,一年前,黄某和几个朋友抢劫了一个妇女,黄某从中分得现金3.2万元和金银若干。后公安机关抓获了几个犯罪分子,从中得知黄某涉案。黄某的爷爷奶奶认为,3.2万元和金银若干是黄某的遗产,公安机关无权查收现双方发生争执,诉诸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问题的关键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文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知,遗产必须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性质上的合法性,是遗产的法律特征之一。无论是积极财产还是消极财产,并非都属于遗产的范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财产,才属于遗产的范围。自然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比如采取盗窃或者抢劫等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对于被继承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法律不承认其具有所有权,应当依法收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在本案中,3.2万元和金银若干是黄某抢劫分赃所得,不是黄某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是黄某非法所得的财产。案发后,黄某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法对黄某追究刑事责任。但是,3.2万元和金银若干不属于黄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对于3.2万元和金银若干,黄某的爷爷奶奶无权继承。因此,这些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返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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