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财产成遗产继承焦点
2000年,蒋某和前妻离异,二人经协商,5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蒋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婚前蒋某父母出了10万元首付后,由二人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套两居室归蒋某所有;蒋某一次性付给前妻15万元。次年,经人介绍,蒋某和离异没有孩子的李某结为夫妻,居住在蒋某的两居室中。2005年,二人的儿子降生。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蒋某和李某卖掉了原有的两居室,添钱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并登记于双方名下。
去年,蒋某由于突发心脏病去世,蒋某的女儿找到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三居室商品房,李某断然拒绝。她认为,蒋某和前妻离异时,财产已经都分割清楚了,且此后的16年里,蒋某从未拖欠过抚养费,另外,现在这套三居室是蒋某和其婚后购置的,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理应由自己和儿子继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也不影响孩子与其父、其母任何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而,本案中蒋某去世后,蒋某的女儿当然能够作为《继承法》第十条所确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蒋某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涉案的“三居室”房屋属于蒋某生前与其妻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作为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李某、蒋某的儿子、蒋某的女儿,应当对蒋某生前所有的该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因此,本案中,蒋某的儿女可通过依法继承,取得该“三居室”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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