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赠纠纷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日期:2017-12-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半路夫妻能否继承婚前财产

邵某是省会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邵某邦和一女邵某玲。2004年,邵某的爱人在外出游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当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07年,经他人介绍,邵某认识了丧偶独居的林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搬到了邵某以前和其前妻一起购买的一套两居室里生活。

2015年,邵某被诊断为肝癌晚期,并于三个月后去世。因为事发突然,邵某去世前并没有设立遗嘱。邵某去世后没多久,林某就被继子女邵某邦和邵某玲“扫地出门”。

邵某邦认为,虽然林某和其父有婚姻关系,但是,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他父母生前购买的房产,是其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和林某没有任何关系。如今,他的亲生父母均已不在人世,所以,该处房产和其父名下的存款,应该由他和他妹妹邵某玲共同继承。

林某并不认同邵某邦的说法。她认为,虽然该房产是邵某和其前妻共同购买的,但在其前妻去世后,房屋已归邵某所有,而直到邵某去世前,她都是邵某法律上的妻子,因此,有权继承邵某的遗产。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邵某房产和存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属于邵某的房屋属于邵某与其前妻共同共有,在其前妻去世后,该房产1/2的份额,应当作为其前妻的遗产,由其前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邵某、邵某邦、邵某玲分割。因此,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为邵某占有2/3、邵某邦、邵某玲各占1/6。此后,邵某与林某结婚,邵某所拥有的该房屋2/3的所有权属于其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其个人所有。在邵某死亡后,该房屋2/3的份额应当作为邵某的遗产,由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林某、邵某邦、邵某玲依法继承。

因此,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该三人实际上属于共同共有,具体的份额为林某2/9、邵某邦、邵某玲各占7/18。对于邵某名下的存款,如果是在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归林某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为邵某的遗产,由林某、邵某邦、邵某玲平均分割。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