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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能否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08-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能否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方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3523元,方某云自愿为方某某上述赔偿款担保。判决生效后,方某某未自动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方某云夫妇共有共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分歧】

关于能否对查封的担保人方某云夫妇共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拍卖。担保之债是基于个人信用所作的担保,仅能以担保人个人的财产来履行担保义务,而不能以案外人共同财产来履行。方某云的担保是以其个人信用为方某某所作的担保,而不是与其配偶共同提供的担保。查封的房产系方某云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用以偿付以方某云个人信用所作的担保之债,故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部分执行。方某云虽然是以个人信用为方强提供担保,但个人信用在某种程度上应体现为担保人具有一定的担保实力。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依法应以其应有财产来履行担保义务。查封的房产登记为方某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方某云应有一半(双方未约定财产的情况下,如有约定应以相关人知晓的份额为准)份额的财产来履行担保义务,即可执行方某云名下的份额来履行担保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该房产析产之前不能拍卖,析产之后则能进行评估拍卖。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应以其个人信用、财产条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方某云自愿为方某某提供担保,方某某无力赔偿,作为保证人,方某云就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法院可以对方某云的财产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应由案外人方某云丈夫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方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在方某云夫妇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综上所述,对查封的方某云夫妇共有共有的房产,应由其丈夫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拍卖该查封房产。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侯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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