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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担保合同

日期:2016-10-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担保合同?

在争议解决领域,仲裁和诉讼是并行的两大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应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仲裁协议。本文探究主合同有明确仲裁条款,但是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合同?即债权人可否将保证合同纠纷一并申请仲裁?(本文所称主从合同系指主债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一、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是否可以做扩张解释的理论争议

否定说:仲裁条款具有自愿性和独立性,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是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均仅对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因此,除非担保人明确表示接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管辖,主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接受担保合同仲裁条款管辖,担保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债务人,当事人仅可以根据特定的双方合同关系适用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

肯定说: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担保实质落空的角度考虑,不宜过分解读仲裁条款的自愿性和独立性,在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且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当事人同一或者高度关联的情况下应尽量使主从合同管辖一致,依主合同确定管辖主体1。

二、立法、司法实践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从合同持否定态度

1.立法层面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从合同持谨慎态度

《担保法解释》第129条2确立了协议管辖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受主合同确定的法院管辖的规则,但该条规定是否能够类推适用于仲裁则是有待商榷的。上文介绍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此外,200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第7条第2款中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第15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然而经过征求意见,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上述条款并未被采纳,司法解释未对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最高法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仍持谨慎态度。在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扩张推定。

2.司法判例倾向于否定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从合同

司法实践中,参照以下判例,法院倾向于认定担保合同无仲裁约定,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依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问题进行裁定。同时,举轻以明重,在担保合同明确约定通过诉讼解决时,担保合同亦不应受主合同仲裁条款之约束。

《最高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9号)明确“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24号)明确:“玉林市政府(担保人)和路劲公司均不是合作合同(主合同)的当事人,合作合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玉林市政府(担保人)。……仲裁庭依据合作合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就涉及玉林市政府(担保人)的担保纠纷而言,仲裁裁决已经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履约担保纠纷案(最高院(2001)民二终字第177号):“本案系履约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承包工程合同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民事关系,债权人与惠州市人民政府之间形成的履约担保民事关系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履约确认书》中并未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故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结合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主合同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合同。在主合同约定仲裁条例,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约定诉讼解决方式的,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面临分别向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主张债权,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争议解决时间。由此,建议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保证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一致,避免主张债权过程中的程序性障碍。

参考:

1.夏亮、章祺辉、马贵予: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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