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花原价钱买“二手车”法何以判?

日期:2016-05-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花原价钱买“二手车”法何以判?

花了二十多万元买来的福特汽车,此前竟然已经买过保险、上过临牌,购车人刘先生愤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汽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汽销公司“退一赔三”。

原价购车款买了二手车?

2015 年 7 月 7 日,家住闵行的刘先生与一家汽销公司约定购买福特翼虎 1.5T 精英车一辆,合同总价为 25 万元,含车价、购置税、保险(7000元多退少补)。同日,汽销公司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给了刘先生。该发票载明车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等,价税合计为 21.8 万元。在付清价款后,刘先生提取了这辆白色福特车。

不久,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这辆车居然已经被出售过,甚至上过临牌。原来,汽销公司曾于 2015 年 6 月将同一辆车出售给案外人申某。汽销公司提供的两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申某购买这辆车后又于 2015 年 7 月 1 日退购该车。

经查,申某曾为涉案白色福特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之后,申某将上述保险标的更换成换购的黑色福特翼虎1.5T,险种、保额与保险期间均维持不变。

上过临牌是否还是新车?

刘先生以汽销公司未告知涉案车辆有二次销售记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汽销公司退还其购车款 21.8 万元并赔偿三倍货款 65.4 万元。原审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请。

汽销公司不服原判,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他们认为,汽销公司作为销售方根本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办理临牌并非针对特定的车辆,不办理临牌顾客无法提车,且系争车辆没有交付,不存在“作过销售”的情况,不减少该车辆的价值,该节事实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必要性。被上诉人刘先生则认为,临牌是针对特定车辆的,需要本人身份证、购车合同和发票才能办理。之前的购车人为何要放弃购买涉案车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并不知道,现汽销公司隐瞒了二次销售的事实,侵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故刘先生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双方对交付当时涉案车辆的里程数有异议,刘先生认为是 44 公里,汽销公司认为是 33 公里。

法院认定欺诈,汽销公司“退一赔三”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与车辆是否交付并无必然联系,综合汽销公司与申某曾签订过购车合同等情况,原审法院作出涉案车辆曾向申某“作过销售”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妥。其次,涉案车辆已买过保险、上过临牌,交付当时业已有超过 30 公里的里程数,在对此期间可能发生的事项无法预知并限制的情况下,再将涉案车辆纳入“新车”范围,非一般社会认知所能接受。再次,撇开涉案车辆是否还系新车不谈,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车辆曾被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上过临牌等信息,已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本身就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排除消费者对此类信息的知情权,于法于理,均无据可循,有欠妥当。

综上,上海一中法院认定汽销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