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对结论不同的测试报告的采信与认定

日期:2016-04-29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对结论不同的测试报告的采信与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6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特征特性相同为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前提条件。植物新品种的授权依据为田间种植的DUS测试,当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的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为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