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对结论不同的测试报告的采信与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6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特征特性相同为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前提条件。植物新品种的授权依据为田间种植的DUS测试,当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的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