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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日期:2016-02-2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物的担保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在保证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标签:保证|恶意骗保|质押|单据质押|虚假物保|仓单质押

案情简介:1996年,外贸公司向银行贷款9000万元。公司职员丁某持虚假仓单复印件,骗取银行出具承诺同意在质押仓单到期后付款的函。丁某又以该仓单复印件和银行函称9000万元贷款已有仓单质押担保,以此骗取钢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钢铁公司以骗保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本案借贷双方虽有签订仓单质押合同的口头意思表示,但既未形成书面质押合同,更未交付真实仓单,依《担保法》规定,案涉质押合同不成立。②丁某利用仓单复印件误导钢铁公司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认定债权人银行明知债务人骗保的证据不足,但银行对上述骗保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钢铁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亦应知道该仓单非真实仓单,并应向银行进行核实,其因轻信质押在先而提供担保,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判决钢铁公司和银行对贷款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即由钢铁公司对外贸公司实际使用借款本息的一半,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物的担保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在保证合同有效前提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时,如该“物保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思”产生了误导,应具体衡量“误导”的程度及保证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减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钢铁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及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另一法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与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常州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王宪森),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评析》(2003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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