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问:2013年8月,马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与我父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我父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20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父亲、马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父亲的意外死亡,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我打算到法院起诉马某,请问,我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吗?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呢?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看,应综合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考虑:(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作者:赵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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