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检验合格不予发放检验合格证,是否合法?
问:我自己有一辆小型轿车,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定检查场所进行了检测,各项指标都合格,但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车辆违章行为没有处理为由拒绝为我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该条明确规定了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机动车检验行为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定附加条件,对于符合检验标准,行政机关应依据检验合格证明,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不能以车辆违章行为未处理拒绝发放检验合格证,车辆违章行为的处罚与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系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作为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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