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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什么是非法集资有什么处罚

日期:2015-12-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是非法集资有什么处罚?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②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③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④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⑤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⑥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⑦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①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②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③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必须认识到,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④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危害极大:

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对非法集资行为如何处理?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全民与企业这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定无效,此无争议。但是,在对借资者的赔偿上存在争议,大体有三种意见:

一是集资者退还出借资者本金,不予支付利息。

二是除返还本金外,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息,只要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

三是返还本金同时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该意见第十条规定:借款关系无效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单位犯集资诈骗罪,除追究单位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若出借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仍出借的,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后果,可只返还其本金,若出借人不知是非法集资,以为是一般借贷而出借的,除返还其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同时还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非法集资的非法利予以罚没。

非法集资处罚:

1、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3、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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