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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

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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