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能消灭拐卖儿童的现象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可见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儿童行为,刑法本身最高量刑已经规定为死刑。
在此基础上,很多人认为,只有重典才能够立竿见影,所有只要有此行为,就应该立即判死刑。
反对者则认为,应该理性看待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罪行相适应本身就是刑法的原则。如果盲目对此行为皆判死刑,无疑切断拐卖儿童者的所有回头路,逼迫他们杀死和伤害儿童。并不利于儿童的保护。
我们同情被拐卖儿童,严厉谴责拐卖儿童者,但是法律毕竟是国家重器。任何一次修法都应该周密论证,在此基础上您认为严刑峻法能消灭拐卖儿童的现象吗?对于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是否能够一举消灭这类行为,我们期待您的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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