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内垃圾站起火 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何悦
2014年1月23日上午,昌平兴寿镇香屯村村南垃圾站内堆放的垃圾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刘某承租用于办公的房屋,并将房屋设备及院内的工作、生活物品烧毁。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村南垃圾站内的遗留火种引燃垃圾堆并蔓延成灾。该村南垃圾站由香屯村委会负责管理,并派人打扫卫生。刘某认为香屯村委会、香屯经济合作社作为垃圾站的管理者,疏于管理,引起火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香屯村委会和香屯经济合作社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垃圾站系公共场所,香屯村委会和香屯经济合作社作为管理者职责范围限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即村内垃圾的堆放和清理。二被告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香屯村委会和香屯经济合作社赔偿刘某及其所在的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及其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及其公司认为,根据《消防法》第32条之规定,村委会是村庄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对于村南垃圾站负有管理的职责,对本次火灾的发生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即便适用应当由双方均摊损失,一审判决酌定的数额也过低。另外,原审法院对本案原告财产损失范围的认定有误,遗漏了房屋内被烧毁的生活用品、现金、空调等。
香屯村委会和香屯经济合作社则认为,首先,本次火灾发生原因为遗留火种而非垃圾站本身线路设施等管理原因所致,且火情之所以蔓延到对方处,系因第三人违规堆放柴禾垛所致,村委会和合作社已多次进行了防火宣传并在事故发生立即组织救援,完全尽到了相应职责;其次,上诉人租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且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并用泡沫板封闭院落,这也成为火势迅速扩大的主要原因,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截止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