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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纠纷研究

日期:2015-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纠纷研究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马骏

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作为消费信贷业务中与住宅消费信贷同样具有长足发展潜力的一项业务,近年来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违约问题,该类贷款有相当一部分形成了银行呆帐、坏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违约问题层出不穷显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是与汽车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自1993年国内第一次提出汽车消费分期付款概念以来,早期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经销商自筹资金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二是厂家提供车辆,经销商向厂家还贷的方式。这两种方式要求经销商要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资本运营能力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市场总的信贷规模非常有限。随着入世后、我国有关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力度加大,使得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占总消费贷款的比例从1997年的0.3%上升到2002年8%来看,发展速度惊人。

汽车消费信贷发放的机构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另一类是汽车企业设立的财务公司和经销商,其在汽车消费信贷业中只占有极小份额,但随着200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加大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审核力度,缩小汽车消费贷款规模,财务公司和经销商在汽车消费信贷业中占有的比例有所上升。

汽车消费信贷开展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财务公司贷款,即由汽车企业设立的财务公司向汽车消费者发放贷款的模式;二是经销商贷款,是一种以汽车经销商为信贷中介的模式;三是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贷款,可简称为银商保模式,即由银行选择实力较雄厚的经销商合作,再由保险公司介入,逐步形成这三者联手共同承担贷款风险的信贷模式,其是目前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主要模式。

汽车消费信贷的期限,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目前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从申请汽车消费信贷的条件来看,目前我国对申贷者条件的规定比较严格。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关于借款入的首付款,《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第22条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二、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与特点

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以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模式,可以将其分为“直客式”汽车消费信贷合同、“银商保”汽车消费信贷合同、“间客式”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其中“直客式”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目前主要是由银行与消费者直接签订,其主要特点是在银行与消费者发生的信贷关系中,经销商一般不作为担保人参与其中,由消费者与银行协商选择担保方式,此方式由于涉及个人信用的调查与担保的确定,因此手续十分繁琐。

银商保式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汽车经销商提供全程担保,而保险公司不参与其中的银行、经销商、客户式信贷合同,其主要特点在于消费者与银行建立的汽车消费信贷关系中,经销商为其提供全程的连带责任保证;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全程的履约保证责任保险,而经销商不参与其中的银行、客户、保险公司式信贷合同,其主要特点是消费者购车申贷后,由保险公司对其日后的还款行为承担保险责任,即消费者违约不予还款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支付其所余贷款;三是经销商、保险公司分别介入其中的经销商、银行、客户式信贷合同,其主要特点是在消费者与银行建立的汽车消费信贷关系中,既有经销商在其中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又有保险公司同时承担一定的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间客式汽车消费信贷合同也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汽车制造企业与经销商合作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其主要特点是由汽车制造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将汽车批发给自己的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二是汽车企业集团内的财务公司与经销商合作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同,主要特点是财务公司对经销商提供信贷服务,再由经销商将这种信贷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三是汽车经销商独立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其主要特点是经销商必须具备较大的资本、较好的资本运营能力及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其与消费者建立的信贷关系中没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

根据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中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分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汽车质押贷款合同、汽车保证贷款合同、汽车混合担保贷款。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又可以分为二种情形:一是消费者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而与贷款人成立的信贷合同;二是消费者以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与贷款人成立的信贷合同。汽车质押贷款合同是以借款人以法律规定允许质押的各种动产及权利作为担保,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而成立的合同。汽车保证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二种情形:一是消费者以银行、保险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而与贷款人成立的信贷合同。二是消费者以银行、保险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而与贷款人成立的信贷合同,其主要特点是保证责任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一般保证。汽车混合担保贷款合同担保形式多样,贷款手续较为繁琐,但对贷款人的贷款保障程度较高。

三、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违约原因分析

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违约问题是指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汽车消费信贷合同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造成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在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出现的违约是借款方的违约行为,此本文主要分析借款方违约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汽车市场结构、价格变化所致的违约。我国入世后汽车关税逐年下降,汽车价格一路下跌,此外汽车的更新换代也直接影响到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履行,使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风险加大。由于市场车价的不断下跌,使得前几年已通过消费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发现自己所买的车辆在不断地贬值,汽车的残值不断减少,如果借款者将自己的车拿到二手车市场上出售可能还抵不上其所余的贷款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者是以所购车辆作为其贷款的抵押物并投保了履约责任保证保险的,其很有可能不愿再继续还款,而任由贷款人处置自己的车辆。

(二) 贷款机构制度不健全、法律约束不到位所导致的违约风险。贷款机构对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贷款业务在审批环节无法很好地审查申贷者的信用能力和信用。由于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面广量多,贷款人的经办机构往往人员配备不足,致使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时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粗糙、调查质量不高,而且调查人员在贷前调查时仅仅关注借款入和担保人的职业和工资收入状况,而不调查他们其他方面的资料,致使借款人获得了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的贷款。这些无疑增加了汽车消费信贷过程中借款人违约的潜在风险。贷款人与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由于经办人员的原因致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有关清单填写不规范、不准确,存在着内容填写不全等现象,致使合同或担保的效力或内容出现问题,使得借款人借机不履行合同义务,贷款人无从收回贷款。贷款人放贷后缺乏一套高效率低成本的监控程序,对于已形成的不良贷款亦没有很好地采取保全措施,增加了借款人违约风险。

(三)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违约风险加大。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是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违约行为较多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社会中尚未建立起真诚守信的信用观念,对于不守信用之人往往没有严厉的惩治措施,有的经销商与购车者恶意串通将车价抬高通过零首付方式获得了消费贷款,套取贷款人全部资金和利润,然后将汽车甩给贷款人,由贷款人处理。虽然该合同是无效或可撤销合同,但它引发的同样是金融风险。

(四)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导致违约风险加大。有些消费者在申请购车贷款时,隐瞒准备将车用于经营的目的,而以消费使用目的申贷,后由于经营失败而无法偿还贷款。有些消费者在贷款买车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期间的车辆保险,致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从而有可能促使这些消费者不愿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五)客观履行不能所致的违约风险。消费者贷款购车后,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业、收入急剧下降、疾病、生意经营失败等原因所致的无力还款而导致的违约行为。

四、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违约种类

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出现的是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因此本文也主要分析借款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况。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借款人履行不能。借款人不完全履行合同包括借款人迟延履行和借款人瑕疵履行,瑕疵履行主要包括(1)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贷款期间自己收入、债务变化等的个人资料,或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2)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有瑕疵。(3)未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抵押、质押财产,或按约处理了这些财产之后,未按约使用处理这些财产之所得。(4)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5)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7)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违约行为特征

与住宅抵押贷款合同相比较,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违约行为特征如下:

一是在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中消费者主观上不愿履行合同而违约的情形占较大比率,明显高于住宅抵押贷款合同。

二是在这两相类合同以合同标的作为贷款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而由贷款人实施抵押权的,则实施住宅抵押权对贷款人利益的保障明显要好于实施汽车抵押权。

三是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贷款人往往比住宅消费贷款更要求提供多样化的担保以加大保障力度,贷款入实施这些担保权利所增加的成本往往也高于住宅消费贷款。

四是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由于目前履行期限最长的也只有5年,因而其违约行为的产生住宅消费信贷频繁。

五是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偶发性因素引起的违约行为的比率高。由于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意外事故的风险比较多,因这些事件而导致的借款人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往往会直接影响借款人对合同的履行。这无形中也增加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违约风险发生的比率。

六是由于汽车价格逐年下跌,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贷款人实施汽车抵押权时的难度大。而且由于汽车是处于运动状态的物,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想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困难,阻碍其抵押权的实现。

七是贷款人对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的监控难度要大于住宅消费信贷。由于目前外地人贷款购车现象较为普遍,汽车消费贷款出现异动时,贷款人想通过借款人在贷款时提供的资料来联系与监督借款人比较困难。

五、预防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违约问题的建议

由于导致汽车消费信贷合同中借款人违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对其违约行为也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其主要措施有:

1、针对因汽车市场结构和汽车价格变化所致的违约风险,贷款人首先应选择好放贷时的担保,无论是何种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贷款人都应确保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形下有足够的担保能够抵偿其所贷出的款项。在出现借款人违约行为之后,贷款人应及时采用资本保全等相关措施,实现自己的担保权利和相应的违约救济权利。

2、针对制度不健全、法律约束不到位所致的违约风险,贷款应从加强自身的管理方面入手来预防和减轻违约风险。建立和健全贷前审查、贷中检查、不良贷款及时有效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考核,坚持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各财务、信贷管理、风险等审批部门要各尽其职,完善内控制度。完善不良贷款的催收制度,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尽可能降低违约给贷款人带来的损失。建立目前实际可行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实行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避免一车两贷,利用虚假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同时还要实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大的损失。贷款人应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纳入个人信贷业务检查辅导员的职责范围,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从而及时掌握业务发展动态,提高工作质量,预防风险隐患。强化对严重失责、违章操作责任人责任的认定与处罚,提高业务人员的责任感和责任心。

3、除了上述措施之外,贷款人还应依法采取汽车消费信贷违约行为相应的救济措施,迅速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担保权利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者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抵押车辆的处理上可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的汽车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合作关系,可由他们代理贷款入处理抵押车辆的拍卖与出售转让,或可以双方约定的合理价格由贷款人将车辆出售给这些中介机构,再由其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车辆。

4、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防范和减轻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违约风险上也应发挥相应的作用。政府应牵头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积极促进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使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之间的沟通合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具体实际操作性的法规或规章,使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每一步都有章可循。

5、司法机关应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保护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防止逃贷、骗贷行为发生。组织研讨和调研,明确人汽车消费信贷合同案件的审判思想和原则,探讨该类案件法律适用及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全面提高金融案件的审判水平。司法机关还应针对贷款人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并与辖区内各大金融机构就该类案件展开专项调研,协同对汽车信贷纠纷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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