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体验卡丁车 伤后损失如何赔?
作者:曾巧艺
徐某在青泉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丁车场开卡丁车,行驶过程中被后方的柳某撞伤,造成右腿骨折。徐某将撞伤自己的柳某和青泉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5岁的徐某于2014年6月15日,到青泉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丁车场开卡丁车。晚9点40左右,徐某在驾驶卡丁车过弯道时,同场玩家柳某驾驶卡丁车在后过弯道。因柳某驾驶的后车在弯道处与赛道人字形路肩相撞后向上弹起,下落过程中轧上徐某正在驾驶的卡丁车前部,造成蓄谋右腿受伤。受伤后徐某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柳某在医院缴纳了3万元的住院费,青泉公司实际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
徐某认为,柳某的强行超车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而作为经营者的青泉公司没有进行事前的培训和相关危险性告知,没有进行有效防范,从而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青泉公司和柳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受伤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柳某过于轻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鲁莽驾驶,另一方面也与赛道的设计有直接关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青泉公司与柳某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比例为7:3。最终判决柳某承担各项费用7万余元,青泉公司承担各项费用12万余元。宣判后柳某和青泉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上午,徐某和柳某分别作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亲自参加了本次庭审。青泉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柳某一方认为,其在驾驶中并没有过错,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场馆的设计不合理。另根据《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卡丁车的运营应该是特许经营,但实际上青泉公司并没有经过许可。青泉公司则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视频和照片,试图证明该公司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开设卡丁车赛场也不需要相应资质,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柳某的不当驾驶。
此外,就事故发生前的情况柳某在庭审中陈述:卡丁车是娱乐项目,不禁止超车,在进场开车之前,其被要求必须签一个单子,是一个免责协议,具体内容没有仔细看,但大致内容就是如果发生任何问题跟青泉公司没有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个“霸王条款”。对此徐某有不同的描述:“我进场的时候买了个门票,不知道有什么免责协议,只是让我签字,然后跟着就让我穿上安全衣,带上头盔。告诉我左脚刹车、右脚油门。”
对于上述描述,青泉公司则提出,该公司在用户正式参与游戏之前会进行培训,培训有常规的指导和口头的告知。另外,在场馆比较明显的位置张贴了安全告知书,更衣室里也有安全使用的视频,视频循环播放。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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