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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句“退错房”误了12年 要亏数十万

日期:2015-11-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网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摘要:深圳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及家庭拥有两套以上安居房。拥有两套安居房的阮悦明夫妇,多次向住建部门申请退掉其中一套房。申请退房12个年后,2013年6月,盐田住建局突然告知其“退错房”,应当退瑞林苑房,而非申请的黄必围房。但阮悦明夫妇已在2013年1月就已将瑞林苑房以总价120万元合法出售。

阮悦明以盐田住建局存在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盐田法院于3月19日立案。

深圳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及家庭拥有两套以上安居房。拥有两套安居房的阮悦明夫妇,多次向住建部门申请退掉其中一套房。申请退房12个年后,20 13年6月,盐田住建局突然告知其“退错房”,应当退瑞林苑房,而非申请的黄必围房。但阮悦明夫妇已在2013年1月就已将瑞林苑房以总价120万元合法出售。

盐田住建局决定,只能以重置价格回收黄必围房,未将12年以来的房价上涨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纳入考量。阮悦明夫妇以盐田住建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3月19日,盐田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此案。

购房

双深户购得两套安居房

据阮悦明介绍,1989年,他与妻子任玉梅双双调入深圳工作。3年后,夫妻俩同时获得深圳户口,任玉梅所在的单位深圳金海轻纺有限公司给他们分配了一套住房,地址位于盐田沙头角海山路瑞林苑1栋704房(下称瑞林苑房),共86平方米。1998年房改,单位分配的房子过户给阮悦明夫妇,1999年取得房产证,称为“全成本商品房”,根据深圳当时的规定,它也在安居房的涵盖范围之内。

1995年,阮悦明夫妇从投资的角度,通过任玉梅所在的单位,从原罗湖住宅局开发的集资福利房中,购买了一套全成本微利房,位于盐田黄必围小区南栋的509房(下称黄必围房),共68平方米,并在同年将16.7万元的购房款全部付清,1996年签订购房合同。据阮悦明介绍,1997年底,盐田从罗湖区脱离出来成立新区后,黄必围房也随之移交给当时的盐田住宅局。

以上两套房产均属于政策性住房,且均被纳入安居房的范畴。

政府严禁拥有两套安居房

2000年1月1日,《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8号令,下称88号令)正式实施,其中第76条规定,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拥有两套以上的个人或家庭只能保留第一套,其余的则由住建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

2001年7月11日,原深圳市住宅局、监察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凡拥有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必须在同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退还多购的安居房,否则将处以每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予以行政处分。

退房

夫妇俩踏上漫长退房路

在政府出台规定后,阮悦明夫妇开始了长达12年零2个月的退房之路。

因为任玉梅单位1992年所分的瑞林苑房在1999年就已经通过房改后获得房产证,而1996年才到手的黄必围房在阮悦明夫妇看来系第二套安居房。

2001年8月至12月,他多次前往盐田住建局申请退房,“对方告诉我会尽快向领导汇报,要求我先等等”。没想到这一等已是4年之后。虽然他多次找到盐田住建局询问退房进度,但在2005年,对方才口头告知其可以退房,但必须按原购房价格16 .7万元办理,且需在此基础上折旧,折旧期为1996年至2005年。

阮悦明称,这样的方案显然难以接受,即便不考虑此时的房价已经翻了一倍,折旧期也应该是1996年至他第一次申请退房的日期,即2001年,而非对方提出的2005年。

随后此事再次被搁置下来。2011年,因任玉梅所在的单位20年注册期限将至,而通过该单位购买的黄必围房依旧未能退,此时的房价正突飞猛进上涨。心急如焚的阮悦明夫妇询问是否可以办理黄必围房的房产证,但盐田住建局称该房产只能退还,不能办证。

申请12年后被告知“退错房”

无奈之下,2011年4月至7月,阮悦明频频找到盐田住建局办理退房申请,“工作人员的态度依然是叫我等”。

因为儿子结婚缺钱购房,阮悦明夫妇在2013年1月获得红本后就已将瑞林苑房合法出售,每平米1.4万元,出售总价为120万元。

时间推进到2013年5月,在漫长与焦急的等待后,阮悦明终于到市住建局信访办及盐田信访局投诉。两次的信访换来了事件的初步进展,阮悦明在行政诉讼状中提到,2013年6月20日,盐田住建局找到他召开协调会,该局住房保障科科长徐华却突然告知其“你退错房了”:应该退的是瑞林苑房,而不是12年以来申请的黄必围房。

突如其来的变更让他难以接受。随后,在接连召开两次协调会之后,市住建局向盐田住建局复函称,“由于你局(盐田住建局)在处理信访过程中未及时主动与市房改审批部门沟通,造成其中一套房已经办理取得全部产权手续且已上市转让的事实,使得该问题处理难度增加”,并建议对方将阮悦明退房一事作为信访个案及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

告官

状告盐田住建局不作为

2014年2月6日,盐田住建局向阮悦明复函,先是表明对方存在退错房的情况,但因瑞林苑房已经出售,经过区房屋委员会会议决定,只能以重置价格回收黄必围房,12年以来的房价上涨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并未纳入考量。

所谓重置价格,是以现在重新建造这套安居房的成本来计算房价。这套1995年购买的黄必围房,当时购买价是16.7万元,68平方米,单价近2500元。按目前的建材、人工成本,这套安居房的重置价格即使按4000元计算,总价不到28万元。阮悦明向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后发现,黄必围周边同类型的房价已上涨到每平米1.2万元,若按市场价交易的话,他的这套68平方米的黄必围房销售总价可达到80多万元。

盐田住建局的处置方案遭到阮悦明夫妇的极力抵制,“一句退错房,让我损失几十万元,”阮悦明称,“1994年16.7万元足以购买一套商品房了,2001年就已申请退房,如果当时成功退还损失不至于这么大,现在盐田住建局却因为自身的行政不作为将代价加诸我。”

2014年2月18日,阮悦明夫妇将盐田住建局诉诸法庭,3月19日,盐田法院正式立案审理。

焦点追问

阮悦明夫妇是否退错房?

盐田住建局:以房产权属关系确定日期为据,的确退错房

阮悦明夫妇与盐田住建局在究竟瑞林苑房还是黄必围房才是第一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

在阮悦明夫妇看来,因为任玉梅单位1992年所分的瑞林苑房在1999年就已经通过房改后获得房产证,而1996年才到手的黄必围房系第二套安居房。

盐田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曾先生解释:在“第一套”安居房的认定上,通常以房产权属关系的确定日期为依据,黄必围房系阮悦明夫妇1994年购买,1996年到手;而瑞林苑房尽管1992年任玉梅所在单位就已分配给她,但拿到房产证的实际时间是1999年,因而黄必围房才是第一套安居房。

为何住建局12年后才告知退错房?

盐田住建局:工作人员此前口头告诉过他,从形式上确实没做到位

12年后,盐田住建局才告知阮悦明夫妇退错房,且是在阮悦明夫妇已将瑞林苑房合法变卖的前提下?阮悦明称,即便退错房,也不是因为自身的过失造成,而是因对方行政不作为所导致。

盐田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曾先生解释:2005年盐田住建局工作人员通知其可以退房的时候就已经告知阮悦明。但为何没有任何书面复函或相关材料?曾先生称,因为阮悦明的主张不符合规定,当时工作人员只是口头告诉他了。记者询问,这是否存在行政失职,工作人员坦言“当时从形式上来讲确实没有做到位,但我们是明确告知了的”。

按重置价格回收是否有据可循?

盐田住建局:虽无法律依据,但将房价上涨纳入考量不合理

到目前为止,盐田住建局给出的最终解决方案是按重置价格回收。对于摒弃房价上涨及通货膨胀等考量因素,阮悦明夫妇拒绝接受。该夫妇称,处理方案仅仅凭盐田“区房屋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议定”显然缺乏法律及相关政策依据。

盐田住建局工作人员曾先生回应:因涉及公共利益,去年12月市住建局复函给盐田住建局时建议从信访案件角度处理,“安居房是政府的资产,本身是要收回的,经过会议讨论之后,作出按重置价格回收的方案”。尽管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曾先生表示,将房价上涨及通货膨胀纳入考量的主张是不合理的,“退房的同时还补偿他的损失,不仅不符合规定,在政策上也行不通”,而阮悦明夫妇的诉求同样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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