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强化
作者:冯书祎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了5种具体的强制措施,另外还有刑法定罪量刑作为保障,也有节有度地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已比较完善,但笔者在司法过程中感立法尚有不足需要完善,比如对证人不出庭作证无强制措施、对证人作伪证疑似无明文规定可采取强制措施、伪证罪惩罚范围不够、打击报复证人罪保护类别过窄等。笔者感觉部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猖獗,例如违反法庭规则,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行为。思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法院的地位低和全民法治意识淡薄造成的执法环境恶劣,二是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成本低,三是法院干警工作繁忙。执法环境的恶劣,法院无能为力;立法完善可望不可求;法院干警工作繁忙的现状,不易改变;但是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违法成本,笔者建议法院在司法的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议法院采取以下措施:法警大队加强对庭审秩序的保障、对情节严重的加大罚款和拘留的适用范围和力度、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定罪量刑、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警示作用。使当事人在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有所忌惮,一定程度地改善、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净化执法环境,提升自身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念和立法现状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通说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为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1)从目的上讲,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主要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2)笔者不赞同通说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性质上的观点,认为这些强制措施虽然是教育手段,更是惩罚手段,实属通过惩罚起到教育作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听群众。只要他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行为,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律都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4.在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方面来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具有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实际发生,并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4)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5)必须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
2.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喧哗、随意走动,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4)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①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有:①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③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7)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
其实实践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多种多样,处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的那些行为之外,还有证人拒不到庭或拒绝回答、撕毁法院裁判文书、在法院门口张贴大字报或阻塞通逍的行为、在舆论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试图干扰正在审理的案件或恶毒攻击已生效判决的等行为。(4)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另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拘传及适用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采取拘传应具备三个条件:①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②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
2.训诫及适用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3.责令退出法庭及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当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令其退出法庭。
4.罚款、拘留及其适用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罚款和拘留是两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涉及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程序。
罚款和拘留只能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者出示给行为人。当事人对罚款或者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同时,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后承认并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5.追究刑事责任及适用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可以判处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对于由于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程序按照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①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涉及的罪名包括扰乱法庭秩序罪、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等。
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涉及的罪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的第1项至第5项和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涉及的罪名包括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等。
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做了大量和较完备的规定,特别是新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对通过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和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定了强制措施,提供了惩罚依据;扩大了协助查询、冻结、划拨的单位范围,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财产两项协助内容,为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大幅提高对个人、单位的罚款额度,较之修订前的民诉法,更能有效的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另外,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需要刑法的后盾保证,刑法的相关规定亦需完善。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
1.对证人不出庭作证无强制措施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特殊情况可以不出庭,但是却没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规定任何强制措施,致使“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成为一句空话,没有强制执行力。对比一下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后者就非常成功,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着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即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规定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此规定效力显著,完全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鉴定人找借口拒不出庭接受双方质询,和鉴定人要求过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问题。故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认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那么法律就应该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不利后果,以确保证人出庭,分便法官查清案情。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到一了解重要案情的单位调查情况,被告知知情人不在,于是书面通知该单位到庭作证,但该单位未到庭,致该案查证困难,笔者欲处罚该单位,但因无明文规定只好作罢。
2.对证人作伪证疑似无明文规定可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明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一是“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那么证人作伪证属不属于伪造、毁灭证据?如果证人的伪证言系案件的重要证据,可否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有人的回答均是否定的,他们认为伪造和毁灭的均应该是有形的物质,而证人证言是无形的东西,不能伪造和毁灭,当然也不能算入此行为中进行处罚;有人的回答均是肯定的,他们认为证人证言属于法律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证人作伪证就是伪造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应该算入此行为中进行处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鉴于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建议将“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修改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者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行明确。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有一案件中有证人作伪证,经查证属实,笔者欲对其进行罚款,但就因为有以上认识上的不同,笔者欲罚未果。
3.有些妨害行为未被列举,亦无兜底条款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主要采取的是列举方式,在列举中,只有执行环节有兜底条款,如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中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但是现实生活丰富多彩,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成文法难以克服滞后性的缺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种类繁多,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完全用列举的办法难以包罗,故在列举完毕常见的妨害行为后,建议加上兜底条款,例如第111条第一款建议增加“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作为一项,同时在列举完几种具体的动词之后,可以适时用几个“等”字。以增强法律的可用性。
(二)刑法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保障不足和完善建议
1.伪证罪惩罚范围不够
刑法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规定的伪证罪,仅处罚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行为。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伪证泛滥,造成法院无法查清事实,甚至认定了由伪证证明的伪事实,增加了作出正确判断、公平裁判的难度,甚至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不仅危害了国家的司法秩序,还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危害,故民事诉讼中情节严重的作伪证的行为,亦应入罪。
2.打击报复证人罪保护类别过窄
该罪仅对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课以刑罚,如果被打击报复的是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员、审判人员,他们亦应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笔者建议,打击报复证人罪,应该扩充为打击报复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员、审判人员罪。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应用情况和强化建议
虽然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尚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赋予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较完备,且有节有度,那么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强制措施加以制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充斥着法庭秩序混乱、暴力抗法横行、不当干预频生、判决当街拍卖等万般视法院权威如儿戏的乱像。(5)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猖獗,笔者认为法院却未采取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加以制裁。
(一)司法实际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猖獗
在开庭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喧哗、哄闹经法庭训诫后仍然不改,致庭审困难、甚至被迫中止,庭审完毕后亦不了了之;旁听人员未经允许发言、喧哗、哄闹、甚至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法庭根据情况予以训诫后,仍然不改的,法庭一般会责令退出法庭,但其拒不退出法庭,或被强行带离法庭后,在法庭门口继续喧哗、哄闹、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的,鲜有收到进一步处罚的。笔者曾亲历上述情况,感觉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威严、法官的尊严荡然无存。
2.伪造证据、作伪证的行为猖獗
真实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保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做虚假陈述、单独或伙同他人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猖獗,因为他们认为其伪证据、伪证言顶多不被采信,其所证明的利益得不到主张,又不会带来什么其他不利后果,故肆无忌惮。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特别是人身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当存在当事人系农村户口却欲按照城镇标准得到赔偿时,当事人为了达到“赔偿标准转化”规定的条件,提高赔偿标准,不择手段,提供大量的虚假证据,比如,与亲朋好友等签订虚假的租房合同、用工合同,开具虚假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证人证言等。例如,汪某年近70岁,户籍登记地在农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为了能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制作了大量虚假的工资证明。当事人或其他人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增加了法官认证的困难、办错案的风险,危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危害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对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本来可以选些典型进行处罚,杀一儆百,但是鲜有此类行为被处罚的。
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行为猖獗
法院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很多人只把法院的判决、裁定当成废纸一张,不予理睬,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或隐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对此类行为,依法可以拘留、罚款,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量刑。拘留、罚款还时而采取一下,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鲜而有之。笔者认为对此类行为拘留、罚款的应用应该加强,对情节严重的要定罪量刑,以树立法律权威,让更多的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猖獗的原因分析
致使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环境恶劣
执法环境恶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法院的地位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意指法院、检察院与政府并列、平级,但是政府不但控制着法院、检察院的财务,而且将法检两院作为其一个部门看待。另外,法院干警的职级与宪法地位不匹配。笔者所在法院新任副院长的级别为副处级,和镇政府新任副镇长同一级别;庭长的级别为科级,竞争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需与全区各部门的公务员进行比得分,更让人不解的是,对于表彰加分,单获高级法院的表彰亦不予加分,只有获的人社局的联合表彰才予以加分,区人社局的表彰可以加分,市高院的标准不予加分,市高院都比不过区人社局,真是法院的悲哀。(2)全民法治意识淡薄。依法治国虽然提出很多年了,但是在很多人心中依然淡薄。法律是强制性规则,是社会井然有序的保障。近年来,上上下下均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本意应该是在法治框架下的和谐,而不是对错误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容忍和委曲求全,否则损害的不仅是某些个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会致使错误行为进一步升级,不利后果进一步恶化,惯坏了恶人,兴坏了规矩,最终造成更大的不和谐、甚至大动荡。我们追求的和谐,应当是通过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倡导,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达到的在法治框架下的和谐,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成本低
当事人作出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鲜有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在法院想闹就闹,闹完就了了,不会受到处罚,无所畏惧。提交伪造的证据、证人作伪证等,风险基本就一个,那就是不被采信,不被作为定案依据,除此以外,笔者未曾闻及有受到处罚者。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拘留应用严重不足,刑事制裁更少而又少。总之当事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成本低,甚至没有成本,故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并且还存在“示范效应”,当一个当事人看到或听到其他当事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未受任何处罚,其亦不怕了,其亦有可能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
3.法院干警工作繁忙
法院案多人少、干警工作量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案件承办法官自己独立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有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对于欲采取据传、拘留和罚款的,必须经院长审批。这就需要汇报,甚至会被要求写书面报告、专题研究;有时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证据确凿并已查证属实,但院长可能还会要求继续取证;有时承办法官忙于办案,对涉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没有精力去落实、取证,做以上工作都需要较多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法院干警的工作难度大、绝对工作量也大,人的精力和时间是非常有限的,为了那些正常的工作不至于被耽误,有时也只有无奈的对当事人的闹庭、甚至侮辱、伪造证据、作伪证、拒不执行判决等行为予以容忍、不了了之,久而久之习以为常。笔者两个月前办理的一件案子中,需调查双方当事人在某银行某时间段的交易记录,经笔者到银行查询,得到的查询结果是一当事人在该银行该时间段的交易记录为0条,但是,该当事人后来交给笔者的在该银行该时间段内的交易纪录为8条,笔者认为该银行的查询结果不同,必定至少有一个是虚假的,意欲前去询问落实后,根据情况予以处罚,但因为一直忙于办理手里的案件,至今未能成行。
(三)法院对强制措施应该强化应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法院是司法部门,是统治阶级的暴力机构,代表统治阶级对犯罪行为和民事纠纷进行评判。法院是最需要尊重和遵守秩序的地方,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任何冲击司法正常进行的行为都是在冲击社会的基础,(6)因此必须受到严惩。然而,执法环境的恶劣,法院无能为力;立法完善可望不可求;法院干警工作繁忙的客观现状不易改变;但是只要法院在司法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仍然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警示当事人,使其在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有所忌惮,一定程度地改善、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净化执法环境,提升自身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1.法警大队加强对庭审秩序的保障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当法庭作出责令其退出法庭时,如果当事人拒不退出法庭,又没有法警在场,谁来执行?就会将法官置于尴尬的境地。如果有法警在法庭值庭,当事人就会比较遵守法庭规则,但是法警警力非常有限,他们必须对刑事审判值庭和维护法院的安全等,不可能对大量的民事审判做到值庭,但如果其能加强巡庭,应该能够一定程度地解决此问题。
2.对情节严重的加大罚款和拘留的适用范围和力度
大多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都能遵守民事诉讼法,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会做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但少数当事人及其家属无视法律,肆意在法院吵闹,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严重扰乱庭审秩序、办公秩序,危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些人法院就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决不能畏手畏脚,对其一味姑息、纵容和容忍。笔者认为可以对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措施,较现在扩大处罚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处以罚款或拘留或者两者合并适用,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教育,以利于其以后的行为合法。
3.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将很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入罪,不仅是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可,更是对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它不是一纸空文,我们可以依据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妨害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在对行为人进行惩罚的同时,对其他人也会有威慑作用。例如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选择典型进行定罪量刑,可能能够起到处理一案带动一片的作用。
4.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法院不但要加强强制措施的司法应用,而且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是会受到处罚的,甚至会被判处刑罚。对此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打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妨碍民事诉讼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扩大警示作用,扩大社会效果。
(1)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2)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3)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4)李响:《秩序与尊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重构当议》,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8期,第40页。
(5)数据事例可参见陈东升:《齐奇代表建议刑法应增加藐视法庭行为罪》,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12日。
(6)刘风景、卢军:《英国藐视法庭法的启示》,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5期,第119页。
来源:长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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