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
作者:田绍春
摘要:网络购物为现代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广阔的商业交易平台,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买卖双方更易配对等与生俱来的优势。但是,网络购物具有信息不对称性、虚拟性和风险性,很容易引发网络交易纠纷。因此,如何防范网络购物的风险,怎样在纠纷发生后有效保护自身利益,传统法律能否适用于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等,是现代网络交易双方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在比较网络购物与传统买卖异同的基础上,以现行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为出发点,研究现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理论对网络购物合同的适用问题,明确网络购物活动中买卖双方在货物风险承担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以期更好的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促进现代电子交易发展。
关键字: 网络购物;合同法原则;风险负担
一、网络购物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网络购物的含义
尼葛洛庞帝预言了数字化生存的到来:不用出门就可以在家中用电子信用卡通过网络购买各种商品或接受服务。什么是网络购物,它的范围如何,目前学者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网络购物包括支付款项、接受货物等一切购物环节均在网上完成的交易过程,其实质为完全的电子商务;另一类主张网上购物并不一定要求在线支付款项、接受货物等内容,毕竟,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通常不能、或不能完全通过网络实现,因为除了电子信息等无形标的物外,有形标的物的交付只能在互联网下即离线进行。但有人认为这种方式仍应界定为传统购物方式,不属于网络购物范畴。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网络交易的标的物包括电子信息等可通过网络直接交付之物和有形的不能通过网络直接交付之物,二者在交付上的差异仅在于从购买到交付之间的时间长短,前者能够在购买之后及时通过网络传送交付,后者则只能通过物流运输在几天后完成交付。除此之外,二者之间其他的交易环节颇为相同,都是在网络虚拟的购物环境中达成买卖协议。笔者认为,交付的时间差异可以忽略不计,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在网上达成购买协议后交付标的物。此外,现实生活中有形之物的网络交易大量存在,甚至超过电子信息等无形货物的交易,若将其排除在外无疑把网络购物的范围界定得过于狭窄,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况且,它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购物,若不将其定义为网上购物的话,极有可能遇到在出现购物纠纷时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综上所述,网络购物可归纳为:卖方和买方以网络为媒介发出要约、做出承诺,完全线上履行或者部分由线下履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二)网络购物的特点
网络购物是网上达成买卖协议,线上或线下履行的交易。与传统买卖相比其特点有:第一,在达成买卖协议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感知是虚拟的,即仅来源于卖方在网页上提供的图片、描述以及相关评论,对卖家诚实信用的要求高于传统买卖;第二,合同的履行必须依赖第三方的参与,即银行、支付宝、物流公司等,增加了履行的风险;第三,卖家与买家存在空间上的距离,即具有非直接接触性:第四,买家购物方便,足不出户便可进行,所付劳动量少;第五,卖家经营成本低,所卖产品价格往往比同类产品低。
网络购物的价格优势,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购物,但其虚拟性以及对第三方的过分依赖性又使其风险明显加大,消费者对此爱恨交织。如何平衡二者的矛盾,减少网络购物的风险,需要对网络购物中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研究,使买卖双方明确各自在风险负担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减少风险的负担。
二、合同法中风险负担问题的基本规则
(一)风险及风险负担的含义
合同法中的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此种风险需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且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性,风险发生后会带来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上的实际损害。风险负担问题就是解决上述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即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或者说风险引发的标的物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根据上述对风险及风险负担含义的理解,我们可以将风险负担定义为:买卖合同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其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如果风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出卖人的价金请求权不受影响;如果风险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部分或全部损失后,买受人交付价金的义务应部分或全部免除。
(二)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第142条至149条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如下几项原则:第一,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允许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第二,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风险负担一般随交付而转移,即交付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规定确定风险负担的原则。这些特别规定有:根据合同法第143条和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时,风险应当自约定的受领日期起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144条,买卖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145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网络购物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网络购物中数字化商品交易的风险负担规则
网络购物中数字化商品的交易特点在于其从支付款项到标的物的交付均通过网络进行,支付款项和交付标的物之间几乎可以做到同时进行。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的易受攻击性,例如,小李向某司法考试辅导机构在线购买讲解司考的音频,价金打入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在将音频传送过来的时候,小王的电脑遭到黑客攻击,未能成功接受该标的物。此时,该音频的毁损、灭失应谁承担?有学者说,应有卖家承担,因为此时货物并未交付给买家;又有学者说,损失应由小王承担,因为卖家已将货物发出,可类比合同法第145条的“货交承运人”原则,风险应由买家承担。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根本没有风险承担问题的存在。因为风险承担的前提是造成了损失,由于电子商品的可复制性且复制的无成本性,此处电子商品的毁损灭失并未造成损失,而且通过网络传送交付标的物也不需要任何成本,所以在实际的此类交易中根本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
(二)网络购物中有形化商品交易的风险负担规则
有形化商品在网络上交易的一大特点是物流的介入,需要通过物流将货物运送至买受人。例如,某甲在家中上网至www.amazon.com购买书籍一本,并以网银支付方式将该书价金打入对方账号,三个月过去了,甲仍未收到书籍,甲依该网页所示信息查询书籍寄送进度,答曰已经寄出,该书途中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这与传统上需要运输的货物买卖是否相同?是否能同样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货物风险负担的规则?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有二:第一,网络中有形货物的买卖从订立合同到将货物运送至买受人这一运输过程与传统买卖中的这一过程并无实质性差异,都是订立合同后再将货物运送至买受人。第二,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来看,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因此,从其实质到现存的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与传统买卖的风险负担问题并无实质性差异,应等同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货物风险负担的规则。然而,网络购物毕竟不是传统的买卖方式,在运用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分析相关问题时,需注意其买卖习惯与方式的特殊性。
1、货到付款
网络购物中的货到付款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后,买方无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价金,只需在收到货物时付款即可的交易方式。此种方式买受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既然是“货到付款”,那么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时间点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时候,而不是卖方货交承运人的时间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交付注主义,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2、先付款后发货
(1)卖家包邮
网络购物中的先付款后发货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价金后,卖家才会将其所买之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至买受人。卖家包邮是指网购中的卖方支付邮寄费。卖家支付邮费,说明了货物的运输由卖家负责,卖家有义务将货物运送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以交付买受人,因此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卖家的交付义务还未完成,只有当承运人将货物顺利交给买受人后,卖家才算完成了交付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了买受人,相当于债法中的交送之债。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在卖家包邮的情况下,卖家负责运输,有义务将货物运送到买受人处交付于买受人,未交付前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2)买家自付邮费
与卖家包邮相对应,买家自付邮费是指买受人自己支付标的物的邮寄费用。此种情况实际上是买家将邮费支付给卖家然后委托卖家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与上述原理相同,由买家支付邮费可推出应由买家负责买卖标的物的运输,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理解为债法中的往取之债,此处的往取不是买受人亲自前往,而是通过支付邮寄费用的方式委托第三承运人前往出卖人处取之。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付买受人指定的承运人时可视为已交付买受人,根据交付主义,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在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实际的网络购物中,买家自付邮费的情况很多,但允许买家自由指定物流公司的情况较少,卖家通常只列出2—3家物流公司供买家选择。当然,买家在卖家提供的物流公司中没有找到合适的可以放弃购物,买家未指定物流时视为默认卖家的指定,这些都无可非议。但是,若买家指定了特定的承运人A,卖家却将货物交付给了另一承运人B,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此时已不能运用往取之债之原理,因为“往取货物之人B并非受买受人委托,不能代理买受人。亦不能运用交送之债之原理,因为买受人支付了运费、指定了信任的承运人取货,卖方的义务只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笔者认为,在不能区分是送交之债还是往取之债之时,应由出卖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为出卖人跳过买受人的指定,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了承运人,出卖人对承运人的选任上应负较多注意义务,为使该义务得到较好的履行,应当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由出卖人承担,否则,出卖人在选择承运人时会疏忽大意,对买受人十分不利。
3、退换货物的风险承担
相信大多数网购达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满怀期待地打开网购之物,却发现商品尺码大小不合适,商品有瑕疵或者缺陷。怎么办?将商品寄回去换一样或者干脆退货不要了。网络购物商品的退换货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买受人自付邮费将货物寄送给卖家(如淘宝),另一种是卖方指定物流到买方处取走货物(如凡客、京东)。此时,货物在退换货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笔者认为,与上述“卖家包邮”和“买家自付邮费”分析原理相同,第一种情况应由买家承担风险,第二种情况应由卖家负担风险。
四、结语
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涉及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虽然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做了较详尽的规定,但是网络购物具有其特殊性,在今后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具体现实和人们网络购物习惯,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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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民:《合同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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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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