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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语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日期:2015-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名制语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马丽峰

“实名制”一词正以雨后春笋般,显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如火车票实名制、互联网支付账户实名制、菜刀实名制等。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实名制在某些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实名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已经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概况           

(一)实名制与隐私权的内涵

实名制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中使用的、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或代码。对于“实名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目前,我们对于“实名制”的理解是通过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实名制形式,即公民在参与某项活动、做某事时应当用个人真实的信息进行登记。“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是“实名制”最典型的代表。在实名制措施下,人们提供了个人真实的信息,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确实起到规范个人行为,有效预防犯罪的效果。

隐私权是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所自然享有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可以定义为“每个人要求他的私人事务在未征得其同意之前,不得对外公开的权利”[①]。我国的隐私权立法较落后,虽然未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界定,但能够确定的是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网络普及、信息开放,有关个人的信息数据得到空前的传播,因此“隐私权”也在不断发展,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实名制”的出现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大量留存在公共记录中,增加了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隐患。

(二)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的碰撞

“实名制”使个人信息暴露在各种计算机数据中,这“显著地扩大了对个人秘密的损害,这种损害发生在收集、保管、应用或传播个人信息时”[②]。实名制下的隐私权意味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合法的个人信息、数据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公开、传播的权利。实名制实施后,大多数人都是认为会对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及预防。据调查[③],实名制实行中的个人隐私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是公众最关注的。因此,必须正视“实名制”可能引起的信息泄漏,否则“实名制”带来的副作用将更为棘手。

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均可获知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领域拥有公民的个人信息。某些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非法向其出卖,这样的事例已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实名制在储存个人信息时采用计算机网络,由于网络技术设备本身存在安全性问题,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网络漏洞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可见,实名制本身与公民隐私权存在着矛盾。因此,实名制的实施引起社会争论也就在所难免。

二、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受侵犯的法理分析

推行实名制是为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但现实生活中实名制屡屡遭遇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保障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的缺乏。

(一)法律保障的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隐私权相关内容只是零散规定在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系统全面的法律保护。同时,法规条文无法清楚界定某些新的隐私权侵犯形式,使得实名制与立法的滞后产生冲突。首先,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并未对隐私权明确规定,只有零散规定,如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其次,我国《民法通则》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几项人格权的保护,并未明确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人格权的伤害即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多数司法解释是以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的,在个人隐私遭受侵犯时可以提出精神赔偿。最后,我国《刑法》主要通过对侵犯隐私权行为处以刑事处罚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对身体、住宅、通信自由及非法提供或获取个人信息等内容。

可见,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形式复杂多样,立法相对滞后,救济制度不完善,这使得隐私权仍未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实名制登记信息并不必然泄漏信息,但正是利用个人信息等公民隐私实施犯罪的攀升,使得实名制屡次引起争议、遭遇尴尬。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实施实名制是为了预防和监督违法行为,但却缺乏必要的统一监管机制。实名制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往往具有强制性,但对信息收集者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只是各相关部门、各行业作好相应的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因此,实名制的实施本身存在泄漏个人信息的隐患。

(三)缺失行业自律监管机制

行业自律即是对各行业的一种自我完善机制,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各行业、各部门为了实名制的规范运行,其信息管理者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但现实中,有些信息管理者面对个人利益诱惑,无视公民隐私权,利用公民隐私来牟取私利,使得实名登记后,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给生活带来困扰。

三、完善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的对策

(一)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信息开放的时代,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因此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才能体现其法律地位。信息的开放使得个人隐私泄漏的可能性逐渐增大,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范极其零散,没有系统全面的法律规范。针对日益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迫切需要一部独立全面的《个人信息法》,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起到事后救济作用,与实名制的事前预防相辅相成,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隐私权。

(二)建立健全信息行业监管机制

实名制越来越多的在各领域实施,使个人信息被越来越多的部门、行业所收集。为防止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信息收集平台的监督管理,同时制定系统全面的管理制度,避免个人信息被披露、不正当利用,从源头加强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三)强化信息管理者的诚信意识

法律体系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是有局限性。要加强对信息管理者、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法律意识,用社会道德来约束自身行为;同时要建设良好的立法及司法救济保护机制,譬如完善诚信档案制度。

结语

实名制的实施顺应社会发展。但是,对实名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样才能消除公众对实名制的质疑,杜绝让公民隐私权为实名制的副作用而买单。

参考文献:

[①] 冯希艳《浅论隐私权及其价值基础》,载《法制与社会》2000年第2版,第439-440页。

[②] 佐杰克《信息技术导论》,宇航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页。

[③] 崔磊《中国互联网实名制管理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来源:武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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