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救治法律免责”的思考
作者:马龙 汪晓于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杭州市人大为拟已制定准备施行的见义勇为救治者法律免责的地方法规举行听证会,此举一出,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有叫好鼓掌的,也有强烈反对,有观望不一的。笔者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因为这可能是一个我国顺应社会发展要求,创立一部新法律的好开端。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仁义之邦。古人提倡:仁、义、礼、智、信。义排在第二位,可见之重要。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欲横流,社会道德在逐渐丧失,人心逐渐冷漠。路人突发疾病倒地,却无人上前急救救治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想救人,也要先拍照录像,拿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后才施救。急救医学上,突发紧急情况下,前30分钟是抢救生命的黄金时间,错过这个时间,可能会造成无可挽回的生命损失。这也反映了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不完善和缺失,杭州市人大的此举不失为一个法律上的大胆创新,也反映出了我国已经有城市开始关注此方面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杭州市人大拟出台的制度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适用于所有的见义勇为者,它的适用对象也是有门槛的,它鼓励的是那些拥有专业急救知识的人积极施救,免除法律责任。但是在我国,据统计,拥有专业急救技能的人不超过1%,而西方国家和美国是50%,日本和韩国是70%—80%。没有专业的急救技能,遇见此类情况也只能打120,干着急了。西方和美国早已把急救知识纳入小学到大学的课堂之中,而在我国的应试教育中,为了考上好的大学,有好的就业,此类课堂早已让位于考试科目,甚至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设置此类课程,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也已经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杭州市人大在此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应出台更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并实施听证,例如什么程度的急救专业知识技能算免责认可范围的“急救专业知识技能”?它的认可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出示专门的考核合格证件?在保障施救权利的同时,如何来保障被施救者的权益?这都需要当地的立法部门在经过充分调查论证的情况下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才能将这个可能开创中国一部新的法律的脚步,更好的走下去。
来源:石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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