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文化环境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防控
作者:秦普松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他们所处的文化环境密切相关。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当今青少年要面对两种文化环境:一种是现实的社会文化环境;一种是虚拟的网络文化环境。青少年青睐网络,丰富多变的网络文化以其独特的魅力使众多的青少年纷纷“触网”,其成长也越来越多地受到这种文化环境的影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5.13亿。其中,10岁以下的网民占1.7 %,10--19岁的网民占26.7%,20--29岁的网民占29.8%。在上网人员中29岁以下的网民占到了58.2%。这表明,广大青少年已然是上网的主力军。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在给人们带来种种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因其一些不良网络信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生活行为方式产生冲击,导致部分青少年道德失范,出现越轨行为乃至违法犯罪。因此,深刻探讨网络文化环境下的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网络文化环境与其犯罪的内在联系及其犯罪特征和犯罪原因,并给予体系化和针对性的防控对策实属刻不容缓。
一、网络文化环境与青少年犯罪的内在联系
环境是作用于个体的,与此同时个体又体验环境,而不良环境又可以影响犯罪。要理解人的行为就要解释清楚这个生活空间,对于人的行为来说,生活空间是重要的形成因素。
(一)网络文化的概念
文化作为专用术语首先出现于19世纪人类学家的著作中。英国人类学家泰勒爵士于1871年在伦敦出版了《原始文化》一书,书中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是人类在自身的历史经验中创造的包罗万象的复合体”。此后,许多学者纷纷给文化下了不同的定义,但不同的定义都包含有文化的最基本的内容:文化的核心在于人。人类文化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三次文化变迁,网络是信息革命的产物,网络的出现是文化发展的必然。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所所长尹韵公先生对网络文化的定义是:“网络文化是一种全新的文化表达形态,它以人类最新科技成果的互联网和手机为载体,依托发达而迅捷的信息传输系统,运用一定的语言符号,声响符号和视觉符号等,传播思想、文化、风俗民情,表达看法观点,宣泄情绪意识垒筑起的一种崭新的思想与文化表达方式”。网络文化,从广义上说,是指网络时代所代表的新的文明成果与状态的总和;从狭义上说,它是指与网络时代相关的人们的交往活动、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
(二)网络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
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成长具有积极作用。首先,网络文化改变了青少年的求知、学习方式,开发了孩子们的智力和感官能力,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潜能,让他们体验到了更多的自信和快乐。其次,网络文化改变了青少年的娱乐、游戏方式以及交往方式,加快了他们的社会化进程。再次,网络文化也改变了青少年的消费行为方式,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
肯定网络对青少年的积极意义,并不等于回避网络文化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综合来讲,网络对青少年成长和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现为:迷恋网络,荒废学业不利于青少年的文化学习;上网过度致病,损害身心健康,不利于青少年身体的健康成长;网上大量的不良信息不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网络成瘾不能自拔,容易诱发青少年犯罪。
(三)网络文化环境与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密切关系
作为一种新兴文化,网络文化内部各层面表现出发展的不平衡。同任何一种文化一样,网络文化结构也包括三个层面:“其物质层面主要是指网络系统的基础设施,如计算机设备与通讯线路;其心物结合层面包括保证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操作系统和处理系统,以及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等;其心理层面是指基于网络形成的人的新的价值观、思维方式、道德情操等等”。网络文化的第三个层面即心理层面是最复杂、最混乱的,相对于前两个文化层面而言,它的发展是滞后的。
根据经典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状态和心理因素的总和。网络环境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作用明显。其 一,对青少年产生人格缺陷的影响。由于青少年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奇心强、模仿性强、是非辨别能力较低,长期接触网络上的不良性息,容易导致心理偏差,出现人格缺陷。所谓的人格缺陷就是指“与社会要求相比还不够完备的人格特征,或者说欠缺社会要求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一旦激化至于社会规范相对立,即形成对社会主流价值意识的敌视、蔑视、漠视的态度,则形成了可能引发行为人触犯刑律的犯罪人格。其二,对青少年产生犯罪意识的影响。无论是网络游戏、虚拟社区,还是各类信息网页,网上充斥的暴力、诈骗、色情内容的不良信息都会促使青少年正在逐渐成长的性需要、经济需要、社会认同需要等各种人性需要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膨胀。当这些需要达到相当强度时,就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当犯罪动机以表象的形象存在于大脑皮层时,是处于抑制和无意识状态的,而一旦受到网络上的有关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信息的刺激后,犯罪意识则进一步明确,形成了犯罪目的,再通过网络刺激导致坚定的犯罪决意的形成。
二、网络文化环境下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目前,掌握网络技术的主要是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信息科学技术的人员,进行网络犯罪的人也以他们为主,且犯罪主体趋向年轻化。据国外调查资料显示:“80%的网络犯罪是刚刚参加工作不到五年的青年雇员所为,犯罪年龄集中在18--30岁这一段,平均年龄为23岁”。网络犯罪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新形式。网络文化环境下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表现为:
(一)犯罪方法的智能性和行为的隐蔽性
与明火执仗、手持凶器的抢劫或盗窃者相比,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绝非头脑简单的等闲之辈。他们利用计算机专业技术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进行网络犯罪,作案手段相当高明,属高智商犯罪。网络犯罪人往往利用网络的操作,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有的删除、修改、增加、传播各种信息数据,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有的借助通讯工具对网络系统传输特殊的信息和指令,破坏信息系统,这一系列“非正常工作”只要一点鼠标或敲几下键盘或借助于手机或电话等方式就能完成,其行为非常隐蔽,不易被人觉察。
(二)犯罪空间的虚拟性和本质的信息性
从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行为运作的过程,就是侵害网络的信息资源,或使其信息资源形成一种变异,变成一种犯罪的信息,此类犯罪具有犯罪空间的虚拟性和本质的信息性特征。这类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如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毁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人们一般把这类犯罪者称为黑客。在黑客群体中,青少年所占比重较大。“联合国禁毒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编发的一份材料显示,世界各国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有发展蔓延的趋势”。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危害的扩散性
网络犯罪的青少年,有的设置“逻辑炸弹”,有的实施“数据欺骗”,还有的搞“顺手牵羊”、“非法复制”等等。犯罪手法不仅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网络犯罪侵害的被害对象有时表现为确定性,即有固定的犯罪目标,有时表现为随意性,即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虽然有固定犯罪目标,有固定的犯罪动机,意向相当明确,但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侵害一个犯罪对象,可能给众多的人带来危害。如银行网络上染上病毒,所有储户的存款、取款记录将荡然无存,银行金融管理系统将会引起混乱,因为病毒具有传染性,这种传染性的病毒危害是巨大的,有时会使整个网络都会受到影响。
三、网络文化环境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到底是怎样产生的,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对其作出完整的回答,需要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论不等于犯罪原因,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部分。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自然现象,也不是个人现象。“要把犯罪现象放在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在把社会作为犯罪产生的总的决定因素的前提下,再把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结合起来进行辨证研究”。从这个角度出发,网络文化环境下的青少年犯罪,总的来说有客观的外部因素,也有主观的内部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文化传播单位片面讲求经济效益
互联网上出现的大量负面信息,主要原因在于部分网络文化单位只讲经济效益,无视社会效益,放弃了作为文化传播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由于网络非法牟利的诱惑极大,海量的内容、众多的网民、巨大的市场,为牟取暴利提供了空间,少数内容供应商和网络运营商因此不惜铤而走险去获取暴利,网络一些负面信息屡禁不止,也完全是这种利益链疯狂转动的结果。网络空间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网络暴力、网络垃圾不断涌现,这种网络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二)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法律意识不强
青少年网络犯罪人的年龄多在16--19岁之间。此年龄阶段的人精力旺盛,具有极强的好奇心、强烈的模仿性和自我拥有欲望等心理特点。在网络这个新兴的空间里,资讯的极大丰富,上网时所拥有的权限,都使青少年较为自主地去寻找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得到满足的那部分资讯,这就使青少年较为自主的接受网络不良资讯的影响容易走向犯罪。另外青少年的法制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三)我国网络立法不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力度不够
“网络速度快,网络立法速度慢,这种滞后性比其它类型的立法更严重,而网络犯罪正是基于法律滞后性而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从司法环境看,在侦查、起诉、审判、监狱改造等方面都缺乏一套成熟的司法经验。许多案件由于陌生以及法律上不完善的原因虽然其犯罪了,但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网络本身存在的技术安全因素
网络发展速度快得惊人,但在发展过程中,人们往往重视其经济的功能,对网络安全方面投入很少,以至于威胁安全事件增多,犯罪案件上升。“网络本身技术上的安全缺陷主要表现在通讯线路上的安全缺陷,网络协议上的缺陷,网络操作系统存在的安全缺陷”。这上述三方面的技术安全缺陷,可能给犯罪人提供篡改、毁坏、窃取数据和程序以及破坏网络数据库等犯罪机会。同时网络自身有传播不良资讯的特点,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广泛性是其它任何一种媒体所无法比拟的,网络的传播是双向的,传播的手段越来越隐蔽,速度越来越快,青少年可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访问网站,网络监视者很难进行监视,容易传播不良资讯,对青少年的危害较大。
四、网络文化环境下青少年犯罪的防控
刑法学在罪刑擅断的背景下,产生于对刑事法治的追求;犯罪学在犯罪对象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产生于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和减少的追求。犯罪是社会的自在现象,是社会本身存在的形式,有社会,就有人的冲突,就有人的犯罪,对于犯罪我们不能设计旨在消灭犯罪的制度,预防和控制犯罪是国家与社会处理犯罪问题的最佳选择。笔者认为,在现代网络社会中,预防与控制网络环境引发的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网络文化建设先行,德法并举,技术为辅”的原则。其中,网络文化建设是基础、道德是根本、法律是保障、技术是补充,四者有机互动、相得益彰共同推动构建“绿色网络文化空间”,使网络空间成为青少年健康遨游的“数字化乐园”和“信息化净土”。
(一)加强网络文化建设
其一,网络文化单位要引导主流的文化氛围,发展良好的网络文化,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网上宣传体系,开发集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娱乐性和易操作性于一体的宣传教育信息资源;开辟大量的网站,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使青少年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其二,相关单位要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多生产满足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的网络产品,开发一些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推动游戏产业朝着健康与绿色方向发展。加强对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为青少年营造绿色的网络文化环境。其三,要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要求承担起检查和监管的责任。国内相关网站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提供含有色情淫秽等违法内容的有害信息,并定期对网民粘贴上网有害信息进行及时清理。
(二)完善网络相关教育
“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首先,要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建设。在犯罪预防方面道德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它使人们内化成道德情感、信念和善恶是非观念,从而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和心理动机,以此实现内在的自我约束。政府和网络文化单位应该积极进行网络道德宣传,学校和家长也要加以配合对青少年进行有关网络方面的教育,使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与网络道德宣传和教育同步进行。其次,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为强化网上的法制教育,应当充分利用英特网提供的技术和条件,有关部门可以在网上设立网站,提供咨询服务,在电子公告板上进行公开讨论,对青少年提供法制教育方面的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可以让青少年了解什么行为该做或不该做,从而清洁网上环境,规范网上行为。最后,还要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引导青少年解决因迷恋网络带来的心理和生理问题,培养青少年健全的人格。针对部分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学校要建立救助网站,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和指导援助热线,帮助青少年网民认清网络成瘾的原因及危害,认清自身的需要,引导他们端正上网的态度,并在学习心理、人际交往心理等现实生活方面给予心理指导,使他们辩证处理现实生活和虚拟生活的关系,达到心理上的平衡。
(三)构建网络法制体系
尽管网络空间是完全虚拟,高度自主与极度开放的空间,但是作为人类的活动社区并且日益占据人类生活的制高点,网络社会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游戏规则。法律就是规范网络生活最为刚性、最具权威的游戏规则。急需完善刑事和行政立法,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为有效的打击青少年涉网犯罪提供法律依据。由于网络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而且发展非常迅猛,从目前看,对一些新型的网络犯罪还不能有效地对其定性,特别是对青少年涉网违法犯罪更难以正确的确定,司法实践中,即使捕获了罪犯,由于法律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司法上又少有先例可循,因而很多时候判罪很轻,甚至不得不免于处罚,这对打击网络犯罪极为不利,所以必须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刑事和行政立法,为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网络管理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
(四)提升网络监控技术
由于有害信息传播者具有一定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通过高新技术来实现,简单地说,这就是以技术对抗技术的管理策略。科学技术能够提供防范自身潜在危机的有效途径,因此科学界应当致力于不断研发出更为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如信息锁定、信息自动过滤、不良网站提醒或屏蔽等功能,从而防止对青少年危害极大的网络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及不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的侵入,全方位地为青少年网上健康之行护航。
只有不断加强对因特网的有效管理,才能真正给人们带来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交流环境,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网络文化环境下的青少年犯罪。
来源:丰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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