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向对方索要生活费?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案情】
张男和李女是合法夫妻,子女已经成年。张男常年在外做生意,从不给李女生活费。李女平时依靠做点临时工维持生活,近年来李女体弱多病,无法坚持做临时工,生活上没有经济来源,要求张男给付基本生活费,张男拒绝给付。李女遂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法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女和张男是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属于李女和张男共有,在夫妻财产未分割期间,李女起诉张男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法院应当受理。李女和张男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财产未分割,但张男的财产李女也有一半的份额,由于李女体弱多病,没有生活来源,家庭财产由张男控制,而张男却不向李女支付生活费,李女为了基本的生存权利,有权向张男主张要求支付生活费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且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张男长年在外做生意,其收入不属于张男个人所有,李女作为其合法夫妻,对张男的收入也有一半的份额。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李女没有了生活来源,其不仅有权要求适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权要求向张男支付其生活费的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当情势发生变化时,夫妻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因生活所需而产生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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