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持有转账凭条、存款凭条在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不要式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可采用口头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持转账凭证、存款凭条主张其交付的款项属于借款,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已经生效。
民间借贷行为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是确定借贷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条约定越明确,就越不容易发生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给付借款时生效,若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给付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因而,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款已经实际支付两方面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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