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的赔偿是否应当考虑犯意的原因?
问:我和罗某在一起修车事故中发生纠纷,因为他擅自开走了修理中的车辆,我们发生了摩擦。我在怒气中将罗某致伤,他的轻微伤医疗费用为1000元。现在罗某要求我赔偿,我认为罗某有一定的过错,要求他自己承担部分责任。请问我的意见有一定的道理吗?
答:故意伤害的民事案件是往往考虑损害后果的,对方的伤害需要你去赔偿。但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无疑是要考虑进去的。罗某在纠纷中有一定的过错,如果你能证明他在损害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就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为损害的赔偿需要考虑起因,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侵权不会无故产生。
你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需要在具体情况中具体对待。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