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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上家“跳价”违反居间协议被判赔偿下家房屋差价损失

日期:2015-06-0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家“跳价”违反居间协议被判赔偿下家房屋差价损失

案情:

2009年5月,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欲购买童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秀路的某物业,通过中介公司进行磋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该物业价格为290万元,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约定签署协议后45日内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后,于先生将意向金3万元交给中介公司,童先生签收定金后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定金保管书》。之后,于先生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与童先生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但于先生通过了解得知,童先生已经通过其他中介将房屋以320万元的价格另行出售给了他人,并已与他人签署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于先生要求童先生赔偿损失,童先生只同意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于先生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三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对房屋交易的预约,并不具有正式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只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童先生双倍返还于先生定金6万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8万元。

专家分析:

由于童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于先生丧失在同时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使本可通过与童先生订立买卖合同而获利的机会丧失,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于先生的利益受损,因双倍返还定金仍无法弥补于先生的经济损失,故童先生应赔偿于先生的损失。但由于双方仍处于预约阶段,于先生未全额支付对价,童先生只应对于先生的机会利益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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