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给付抚养费答辩意见
答辩人:XXX,女,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72年11月30日,住忠县复兴镇沿江居委XX号。
答辩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剥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二原告系被告的母亲这一事实是属实的。
2、 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于200X年6月3日在忠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况也是属实的。
3、 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X在忠县民政局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二原告的由XXX(即本案中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且离婚协议是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真实意志的表示,是双方在县民政局的主持下达成的,双方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4、 二原告由二原告法定监护人XX抚养且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在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一条已经清楚明确的约定。被告不承担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5、 二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X签订《离婚协议》前均未征求二原告的意见,是二原告没有理解其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表现。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不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X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二原告的抚养及财产分割至今对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律约束力,二原告是乱用诉权的一种表现。第一原告XX现年才16周岁、第二原告石洪现年才XX周岁,至今都未成年,在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X离婚未征求二原告的意见这一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的离婚协议中要求被告不承担二原告的抚养费同样对二原告有约束力。其二原告的抚养费的承担只能是由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X独自承担。
6、 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XXX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所有财产归二原告所有。债权归二原告的监护人所有。当时的财产是重庆XXXX集团向被告个人所借55000元,协议离婚时是被告将XXXX集团这一借款退回后全部交给二原告作为离婚后的抚养费(由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保管),这在离婚协议中第二条财产处理中已清楚载明。同时,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约定,被告离婚时被告在外的债权15000元也是归二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其被告与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离婚时家中的房屋也是归二原告及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上述的财产足以且能够维持二原告今后的抚养费。况且抚养二原告不仅仅是被告一人的义务,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被告的上述财产及债权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已作了明确约定并早已履行,被告已尽到了合理作为一个母亲应当的抚养职责。
7、 被告现因离婚后至今一直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个人生活目前举步为艰,其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仅过高,而且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剥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原告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二0一五年七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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