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5-04-21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论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巩义法院 杜裕禄 姚秋莉

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应引起法院广大民事审判工作者的关注,笔者仅对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划清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举证。并于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作出了规定,且这些规定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总的趋势是强调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行逐渐过渡到完全由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仅是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代替。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规范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职能,是现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这一点应引起我院广大民事审判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我们不妨列举一下上述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来加深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并行的,同等重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又进行了界定,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原则。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到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该规定第三条第1项内容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限制为二条,(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这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个规定基本上就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到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上,法院调取的证据是代替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院部分法官由于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及过去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仍时不时地出现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二条,一是加深对依职权调查取证危害性的认识:法官依职权取证不利于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也不利于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和公正形象,更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一是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学习,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弱化和规范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职能,但却强化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的职责。要求法院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这个职责可以概括为二项,一是告知责任,该规定第三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是给当事人下发举证通知书并指明举证期限的责任,这个责任该规定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实践中我院存在的问题是有时不给当事人下发举证通知书,或者举证通知书不规范,不符合该规定第三十三条对举证通知书的要求。这是严重违背程序法的,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裁判不公。同时建议我院尽快印制统一的,规范的举证通知书。

二、引导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依法对证据进行认证。现在的庭审方式是诉辩式的,其特点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让其在法庭上举证、质证,有理讲在法庭,有话讲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6条规定:要围绕公开认证、当庭评理,进一步完善举证,质证制度。所谓质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是当事人的责任,但法官必须组织和引导,否则便会杂乱无章。质证时究竟是采取一证一质还是一组证据一质,应根据个案的特点及疑难复杂程度而定,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而不能千篇一律毫无特色,把质证视为形式。实践中易犯的错误是机械地照搬《规定》第五十一条,即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答辩后,让原被告先后出示证据,由对方发表异议意见,对证据是简单地罗列,到最后也不知道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证明力有多大。简单的案件当然可以,比较复杂的案件就不行了。比较科学的作法是当法官归纳争议的焦点或法庭调查的重点之后,引导当事人一方就某一争议焦点表明自己的基本观点和主张,说明理由,最后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论证,使人明白证据与其事实的内在联系,证明力的有无及高低大小,让对方当事人针对性地提出辩驳意见,并举证予以证明,这样就起到了很好的质证效果,为法官正确地认证打下了基础。认证是法官的责任,是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易犯的错误是法官对当事人质证过的证据不进行认证,或虽然认证了,但并没有说明理由与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据究竟是否被法官采信、认可处于浑然不知状态,或者对认定与否的理由依据不知。这就是暗箱操作的表现,是与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格格不入的,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上访。所谓认证,就是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即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认证依照《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分为二种形式,即当庭认定和休庭合议认定二种形式,究竟采取何种形式,亦应根据案情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强调,凡法庭能当庭认证、当庭评议的,都应当当庭认证,当庭评理,不能当庭认证、当庭评理的,必须在法庭宣传和裁判文书中说明并写清认证的依据和裁判理由。实践中应注意,当庭认证仅限于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应经过合议庭合议,同时认证应选择好时机,以免前后矛盾,造成当事人与法庭的冲突和争议。

三、加强合议庭职责,避免合而不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之所以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因为所承办的案件疑难、复杂、争议大,权利义务不明确,审判员独任审理难当重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八条规定,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因此加强合议庭职责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之一。现在我院合议庭审理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合议庭合而不议,徒具形式,实际上有合议庭中的承办人唱独角戏,其原因有主客观二方面,主观上是法官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客观上是我院审判人员少,没有精力合议案件。古人曰:三人行必有我师,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意义莫过于此。合议庭成员一起评议案件,大家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集思广义各抒己见,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彼此间又可以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在办案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强庭前准备工作。合议庭成员要阅卷,要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要研究庭审提纲和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在庭审中要以审判长为主,合议庭其它成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审判长要指挥驾驭整个庭审活动,但要避免唱独角戏由审判长一揽到底;三是合议庭要认真评议案件,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共同负责,要勇于发表不同意见,展开讨论。这几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第7条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加强学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