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应慎重
作者:桐柏县法院 王文革 王立申
审判实践中发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公告送达存在一些漏洞。如有些人长期外出打工,回来后却发现自己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起诉离婚的原告,认为被告长年不归,不尽夫妻义务,便起诉离婚,但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地址,使法院无从送达法律文书,只好公告送达。二是原告明知被告的地址,但出于某种原因或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故意不提供,甚至以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公告送达。三是法院只在本地范围内张贴公告,或向邻近法院送达公告,使得在外地的当事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已被起诉离婚或被判决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少婚姻案件就是“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民诉法第18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即使离婚判决是在原告欺骗法庭的前提下作出的,但在法律程序上仍然是有效的。为切实保护一些并非真正“下落不明”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
一是在决定采取公告送达之前,法院应该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对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再进入公告送达程序。
二是审判人员应增强工作责任感,必要时应积极地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不要轻易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审理离婚案件。
三是对于恶意隐瞒事实真象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四是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法院离婚判决,法院查实后可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再审的,可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扶养等问题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如果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可视情况判决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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