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商事法官应提高的几种司法能力
作者:确山县人民法院 张娟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的任务。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器,人民法院必须把构建和谐社会摆上重要位置,必须通过司法审判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其司法能力的高低、优劣,直接决定着人民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决定着能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拟就如何提高基层民商事法官的司法能力,发挥民商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基层民商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着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据统计,我国目前审理的各类案件80%由基层人民法院完成,而这80%的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仅就确山县人民院为例,近五年来,民商事案件就占全部审理案件的70%以上。民商事案件具有类型多、数量大、涉及广等特点,民商案件涉及到千家万户一一大到国计民生,小到邻里婆媳关系。每起案件都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着衣食住行。每起案件的处理对于社会稳定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将可能引起申诉、上访等,直接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发生,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而,民商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而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司法能力如何,直接决定能否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我们民商事法官必须主动转变观念,调整定位,正视不足,积极应对;必须深刻思考,正确认识,着力提高司法能力。
基层民商事法官应提高的几种司法能力
如何提高民商事法官的司法能力,笔者认为,基层民商事法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司法调解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交通、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山区、老区,每天面临着大量的以婚姻家庭、侵权、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传统民商事案件为主的民商事案件,这些纠纷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淡薄,甚至空白。当事人身份特殊大部分是邻里乡亲、亲属亲戚。他们之间的矛盾都是切身利益之争,一般都情绪对立,积怨较深,矛盾较尖锐,容易激化。有的当事人思想狭隘,爱钻牛角尖,思想偏激,打的是“气官司’’,为的是“争面子’’,因而易出现意外,酿成不良后果。同时,由于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增多,情况复杂,如因房屋拆迁、农村征地、因企业转制、破产引起的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等,这些纠纷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人民法院首选的是调处结案,因为调解较之于判决能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团结,维护稳定。而调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理清不同类型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且需要具备较强的社会认知能力,还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之间思想、情绪、性格乃至和周围的关系。既要指出当事人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循循善诱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和对立心理,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调解、和解时,又要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这就要求法官不但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而且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运用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和调解民事纠纷的实践经验,认真分析、判断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表现形态和性格特点,巧妙地抓住其心理特征和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因人而异,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懂得更多的人情事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最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如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当事人之间一般对立情绪较大,思想隔阂较深,态度生硬,这时就要对侵犯民事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从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的道德理念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从而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2、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涉诉上访的能力
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特别是现阶段,因社会变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弓I起的深层次纠纷集中涌向法院,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建改制、拖欠教师工资、艾滋病人要求赔偿等。这些纠纷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但由于当前行政处置机制尚不够健全,司法途径成为解决矛盾的最终渠道。由此将人民法院由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推到了解决纠纷的最前沿。法官随时面对各种对抗激烈、矛盾尖锐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的集团诉讼、群体事件、涉诉上访等问题,来诉来访者情绪激烈,处理中稍有不慎,极易弓j发冲突或不良后果。而作为一名优秀的民商事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司法协调尤其是处理和防范涉诉上访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诉上访等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是要善于观察和预测,在审理中要有敏感性和政治敏锐性,对当事人表现出的任何思想倾向都要警觉,对可能弓l起上访的案件要做到提前防范,发现苗头因案制宜,及早制定预案,即使出现突发性意外情况也能控制局面,平息事端,化险为夷。只有这样,方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减压阀”的作用。二是要考虑到处理案件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多的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制约。所以,要正确对待,采取灵活的方法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的司法环境。三是民商事法官应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明理喻法,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艺术,化解矛盾和隔阂,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越是情况紧急,越是矛盾激化,越要依法办事,决不能因发生上访为息访而违法办案,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但和谐不是不要正义不顾原则。我们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和正义的和谐,不能以牺牲公平和正义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的和谐也不会长久,只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发生。在坚持法官中立原则的同时,必须把司法为民、案结事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当前司法的重要目标,尽心尽力履行好法官职责。
3、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的制定是立法者和法律专家的事,但法律的运用却水远是法官的“专利”。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经典论述说明了法官只对法律负责。然而,现实要求法官行使职权必须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适用法律正确,也难逃其咎。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群体,需要对法律有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需要在审判工作中自觉学习和运用法律。这不仅需要法官通过理性的法律思维,对事实证据进行判断,深刻领会法条含义并将其正确融入办案的过程,同时也要求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甘于吃苦、坚忍不拔的的司法研习能力,要精通法律,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一方面要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另一方面,由于基层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基层民商事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有时是抽象的、模糊的,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把原本粗线条、操作性较差的法条罗织为精密的法网,并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基层法官更要依靠自己的知识、学识、经验能力去弥补法律的缺陷,从而赋予生硬的法律条文以新的生命,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条文。
4、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庭审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起着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庭审的成功与否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具备较强的驾驭庭审的技巧和方法,是法官的基本功。它要求法官在庭审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心中要有周全的应对之策,临庭要有机敏的处理方法。基层民商事法官要提高提炼争议焦点的能力、弓I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归纳说理能力。真正实现把理说在庭上,把证举在庭上,把案件解决在庭上的庭审功能,为准备裁判打下基础。庭审作为整个审判活动最核心的环节,法官庭审理念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行为的公正性。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作为基层民商事法官,更应确立庭审公正理念、庭审效率理念、庭审消极理念。除应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使庭审活动科学有序地顺利地进行外,更应使庭审活动作为法官阐明法律,公示司法公正的舞台,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听得明明白白。
5、提高法官接受新的司法理念的能力
司法理念从本质上讲就是司法指导思想,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立司法方向、找准司法定位、指导司法实践、影响司法效果的决定性因素。转变司法理念,就是要克服和纠正长期以来,司法工作重规范轻救济、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和习惯性做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强化民本意识,弱化职权意识,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由权力行使者向司法服务者转变。要做到胜败皆服,就要坚持八个字“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执法人员就得讲公正,执法时必须有为民思想,一心一意为老百姓着想,即使对败诉方也要把道理讲清楚,照顾他们的合理权利。如优秀法官宋鱼水,之所以能做到胜败皆服,就在于她心里装着人民群众,把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体现在了对每一件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环节上。
6、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需要通过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因而法官的语言和文字即法言法语必须是规范的、标准的和凝炼的,也是严肃的、准确的、简洁的。基层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程度不一,基层民商审判法官要在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上下功夫,能够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两懂”:即法官说的话当事人听得懂,才能听得进去;法官所写的裁判文书当事人要看得懂,才能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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