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作者: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王晓丹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文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一、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于“没有过错”,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二、分析以上条件涉及的问题
1、过错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行为状态的一种表述,具体表现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种形式。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前提条件。首先,侵权行为不能是无过错责任,因为无过错责任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其次,被害人也无过错,否则侵权人将免责,或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免责。
2、对该法条规定的“损害”如何理解与把握,其是物质损害还是包括精神损害?是直接财产性损害还是包括间接财产性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的内涵如何?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无详细的规定。损害的程度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
3、如何确定应当分担损失,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对个案进行平衡。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随意性
公平责任规定损失由当事人双方公平的分担,但是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本身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受法律文化、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更多的依赖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由于对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一定程度随意性,由此产生适用上的混乱。部分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作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唯一条件。还有的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忽视对原告过错的审查,只要发现被告没有过错就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这些现象导致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审判中出现大量适用的局面,导致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使其丧失了调整社会利益的功能,破坏平衡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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