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伊乐林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对其性质存在一种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就此产生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的对立,使人们对“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这个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作为遗产。理由也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从死亡赔偿金的产生原因来分析,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产生原因相同。有的学者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来分析,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应属于遗产。有学者从司法实践上来分析,认为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都是参照继承法处理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理由同样很多。有的学者从遗产的概念来分析,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既然不是死者的财产,就不可能作为遗产。有学者从遗产的范围来分析,《继承法》列举了七项内容,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但理由不同。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应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否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遗产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二)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三)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损害事故死亡后才发生的,不是死亡时遗留的。并且公民也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在生前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另外,在遗产继承中还存在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其家属的补偿,那么继承人以外的人能不能拿到部分死亡赔偿金,若能,岂不是违背了死亡赔偿金设立的目的。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因此,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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