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继承权的丧失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郑彦晓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指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理由。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滞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是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因此继承人实施的和赤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的,才能构成杀害行为。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但不是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杀害行为。反之,主要继承人实施的行为有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图谋,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不论其采取何种杀害手段,也不论其是直接杀害还是间接杀害,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也不论杀害行为是既遂或未遂,都可构成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第二,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无影响。但如果继承人主观上并无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则不丧失继承权。例如,继承人由于过失而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因其并无杀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能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实施录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的杀害对象是其他继承人,而不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前一顺序继承人,也包括前一顺序继承人杀害后一顺序继承人,还包括同一顺序继承人杀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就是说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就构成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第二、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也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即使因继承人杀害了其他继承人而使继承人实际上可以多得到遗产的,只要继承人杀害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其继承权也不因此而丧失。但是只要是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其杀害行为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构成遗弃行为的条件有二:一是被遗弃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年老、年幼、有残疾等。被继承人虽有生活来源而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也可为被遗弃对象。如果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能力 ,尽管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也是不合法的,不道德的,但不能构成遗弃;二是继承人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拒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其并无尽扶养义务,则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能构成遗弃。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例如,对被继承人经常进行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的后果不同。
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这种伪造的遗嘱根本就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根本不能体现被继 承人生前的意志。伪造遗嘱一般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形下实施的,但被继承人虽立有遗嘱,而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隐藏起来而另制作一份假遗嘱的,也属于伪造遗嘱,继承人伪造遗嘱一般是为了多得或独吞遗产,但继承人制造虚假遗嘱的动机和目的,并不是构成伪造遗嘱的要件。
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并未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或虽侵害其利益但未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则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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