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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丢失捡来巨款拾得人赔偿吗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丢失捡来巨款拾得人赔偿吗?

作者:禹州市法院 齐光辉 连晓琳

2006年2月21日下午6点,禹州市某初中学生张某(15岁)和胡某(14岁)放学后结伴回家,行走中突然发现地上丢一纸带,捡起打开一看,竟是一沓百元面值的钞票,二人欣喜若狂,赶忙躲至僻静处,点起钞票─—整整10000元现金。

面对从天而降的巨款,张某、胡某一时不知所措,二人经商量后,决定各拿500元零花,将剩余9000元埋藏一隐蔽处,留着以后慢慢消费。三天后,当二人准备再取点钱花时,发现所藏之款不翼而飞。2006年3月,失主王某听说此事,找到张某、胡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10000元现金。张某、胡某的父母以钱是孩子们拾到的、不是偷来的,况且其中的9000元又丢失为由,拒绝赔款。无奈,王某向法院起诉。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胡某拾得他人遗失款后,应当将款项归返失主王某,或者交于有关部门处理;但二人却将拾得款私分、隐藏,存在非法占有的恶意,所以,张某、胡某应当返还赔付失主王某10000元的损失,因张某、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遂判决张某、胡某的父母赔偿王某10000元。

说法本案是因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引发的侵权之诉。

张某和胡某拾得10000元属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受益人主观的善、恶意不同而不同,善意的受益人只承担返还现存的利益,恶意的受益人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某和胡某拾得现金后应当归还给失主。如果此时,张某、胡某拿着拾得款,去寻找失主或者上交学校及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王某承担,即使在途中发生现金被盗或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但张某、胡某既没有寻找失主,又没有上交学校或者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二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和埋藏的行为,所以,张某和胡某应对私分的1000元和丢失的9000元承担返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失主王某向张某和胡某的监护人追要失款遭拒绝后,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张某和胡某作为拾得人,恶意将拾得物据为已有,即使拾得物丢失,也应当承担返还赔付责任,因张某、胡某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失主王某10000元的损失。

点评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到他人的财物,这种“拾”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将拾得物占为已有,拒不返还,这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公德,而且在法律上也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如果拾得物价值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千万不要 “拾金而昧”,一定要做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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