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何推定10岁女儿认父关系成立?
作者:郑州高新区法院 安治林
原告邓娜娜是一位家住广州的10岁女孩,而她所要起诉的被告邓某是29岁的河南人。虽然原告和被告双方从未见过面,但原告却坚持认为被告是她的亲生父亲,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抚养费10万元及医疗费30万元。
原告邓娜娜在诉状中称:原告的母亲林某与被告邓某于1996年恋爱,并于同年6月开始同居。
1998年5月,原告的母亲怀孕,被告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了逃避责任,同年12月瞒着林某参军。1999年初,林某生下原告邓娜娜。邓娜娜3个月时,被林某抱着找到被告家,被邓某的父母拒之门外。由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林某作为未婚妈妈独自带孩子到广州打工至今。近10年来,由于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而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十年来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10万元、医疗费30万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的母亲林某,并对原告的身份提出质疑。
本案争议焦点是确定被告和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为此,原告出示了房东的证言,证明林某和邓某曾租房共同居住过;二人在租赁房屋内的照片14张,证明双方是恋爱关系;医院诊断书,证明原告邓娜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住院手术。
原告为证明双方为父女关系,提出可以通过做DNA亲子鉴定予以证明。
被告表示:没有配合原告做DNA亲子鉴定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原告的出生日期存在瑕疵为由,不认可与原告存在父女关系拒绝尽抚养义务。被告既不配合原告做亲子鉴定又未提供与原告不存在父女关系的证据,故原告的出生日并不影响与被告存在父女关系。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有关原则和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应认定被告邓某与原告存在父女关系,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原告抚养的义务。
判决被告自2008年6月份起,每月承担原告邓娜娜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将被告承担的扶养费由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并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从出生至10岁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外,其他予以维持。
本案之所以推定原被告属于父女关系,原因如下:一,未婚子女权利与已婚子女的权利同等。我国法律上所讲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人所生的子女,包括无婚姻关系的妇女所生的子女和已婚妇女所生但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以及已婚妇女所生的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等等。比如: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是非婚生子女具有的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同样确定其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共同承担,而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如果其生父或生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话,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原告系非婚生子女,在亲生父亲不愿承认且又无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原告生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利依法确定原被告的身份,使被告对与自己有关系的子女承担一定责任。
二,不承认父女关系,又不同意做DNA亲子鉴定,实际上是否认事实证据。DNA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和父权鉴定。它是应用医学、生物学、遗传学方法、理论和技术对人类遗传学标记进行检测分析,用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一种鉴定。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和其他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丈夫怀疑孩子非自己所生。(2)怀疑医院、产房将婴儿抱错。(3)非婚生育,女方想确认孩子的生父。(4)认定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5)在认亲、移民、办理户口、继承财产时需要确认血缘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生父认定。(6)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确认或领养。(7)确认被拐卖儿童或失散家庭成员。(8)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或无名尸案件中的尸源认定。(9)犯罪现场留下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性检材,但犯罪嫌疑人在逃,通过与其父母做亲子鉴定破案。
DNA亲子鉴定可以在人体任何组织取样进行鉴定,例如口腔上皮细胞取样。甚至在小孩未出世前、没有母亲参与的情况下进行。DNA亲子鉴定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准确率可达99.99999%,因此具有精巧、简便、快速、经济、实用的特点。两周后即可得到结果,如果有特殊需要,3天就可以有结论。所以,是目前常用的亲子鉴定手段。
在司法工作中,DNA亲子鉴定是不同于个人鉴定的,虽然两者测试技巧及准确度是一致的,结果也是一样的,但是,在用途上两者是有严格的差别的。所以,在接受法律鉴定时,需要与鉴定医院或鉴定人预约,因为在采集样本时,需要被鉴定人亲身到场留下指纹及拍摄照片作身份证明,并提供相关的证件和委托信函。具体要履行如下程序:(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3)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4)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5)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人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
本案被告不愿做DNA亲子鉴定,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可以否认与原告的父女关系,所以,法院依法推定被告是原告的亲生父亲。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