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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无证驾驶致人受伤 经济损失当赔 精神损失驳回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证驾驶致人受伤 经济损失当赔 精神损失驳回

作者:淇县法院 王磊 马苏薇

原告贾小山搭乘工友被告王二保的机动三轮车回家途中,由于被告驾驶不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6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691.68元。日前淇县法院审结该案,支持原告要求经济赔偿的请求,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家住淇县桥盟街道办赵庄村的原告与被告同在该县灵山景区打工,今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原告及他人乘坐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回家吃饭,当行至灵山路口时由于被告驾驶不当,致使原告从车上甩到沟里受伤。当日到淇县人民医院诊治,以右肺挫伤、右胸腔积液、脑震荡、并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住院22天出院。原告受伤共花去医药费4089.52元。

被告王二保无证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乘坐人贾小山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二保辩称原告明知其没有驾驶资格仍乘坐,且未带安全护具,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误工时间:住院22天、出院后计算30天,共计按52天计算为宜,按照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5714.92元,驳回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借鉴西方法治国家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其旨在对遭受精神上遭痛苦的被害人给予一些物质上的安慰,使之心理平衡。2001年2月26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其中《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何在本案中原告遭受了身体侵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却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呢?归其原因合议庭认为有两点,笔者也予认同:

1、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到伤害时,《解释》第一条只是规定了受害人有权对精神损害提起诉讼,并没有规定必然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有进一步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就是说,因为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必须精神上承受了痛苦的事实且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是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至于理解“严重后果”需要法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来认定了。很显然,本案中原告贾顺鸿因被告驾车失误造成身体的伤害,但并未引起原告严重的精神痛苦结果。

2、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得举出其精神遭受痛苦的证据,是得到支持的必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把该条文引申可知,就是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得到法庭的采信后,才能得到应有的支持。本案原告对此并没有举出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实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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