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属于信息公开单位范围
作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彭振华
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自己作为某电信公司的在网用户,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中包括交换机电子计时系统的核定规程,电信公司对其经营的电信计时计费系统应当向有关检测机构进行周期检测,并获得相应的检定证书报告。于是刘某向某电信公司的办公室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某电信公司公开计费系统2011-2012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但电信公司对刘某的申请至今没有作出答复。为督促电信公司依法作为,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电信公司对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电信企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是否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电信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推进信息化进程、增进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素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信业发展十分迅速,中国电信业也在改革中不断发展。由于现在的电信企业已是多家经营竞争局面,而非多年前独家垄断经营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也拥有了充分的选择权,因此,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把电信企业列入到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内。故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信企业作为国有大型通信企业,作为中国大型的基础网络运营商,拥有覆盖全国城乡、通达世界各地的通讯网络,其业务范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其从事电讯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应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故电信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电信企业属于信息公开单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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