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相约玩耍意外身亡谁之过?
作者:淇县人民法院 王磊 刘伟娜
【案情】
2012年4月17日,两名不足10岁的男童与同村一名5岁的女童小朵到村边的小河沟里玩耍时,小朵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小朵的父母将两名男童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为,两名未成年男童是否要为女童的死亡承担责任。小朵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两名男童的父母未对自己的孩子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小朵落水身亡,因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
两名男童的父母则认为:小朵父母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儿童的监护责任应为父母,只有未成年人出现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害,其监护人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这两名男童为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推定两男童对小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因过错损失他人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三名儿童均系无民事行为能为人,三名儿童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到危险的地方玩耍,发生了女童小朵意外死亡的事故。小朵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意外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两名男童也是造成女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两男童的年龄均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子女发生意外后,往往最心痛的就是父母,如果再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好像有点不通情理。但是,如果受伤害儿童的父母都能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类似的惨剧会不会少一点呢?
大部分儿童意外伤害都与父母疏离于监护有密切的关系。有相当多的孩子在家庭中有过意外伤害的经历,其中在“玩耍中受伤”、“被刀或玻璃等划伤”、“摔伤”排在前三位。由于儿童年幼无知,缺乏社会经验,生活中防范意识和对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差,如果监护人忽视了这一点,对孩子缺乏必要的护理和教育,或者不能提供保证儿童人身安全的家庭环境,那么意外伤害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许多儿童意外受伤害的案子,绝大部分的家长出事后都是气愤地找到肇事方追究责任索要赔偿,很少从自身角度反省疏于监护的过失。在判决的时候,最多是在判决书中提到一句:本案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方赔偿数额可酌情考虑减轻。但是仅仅一句话语,却不能让家长认识到其“监护”二字的重要性。
“照顾孩子,可以脱手,但绝对不可以脱离视线,意外往往在家长看不见的几分钟内就发生了。一旦不幸发生意外,可能造成终生遗憾。”城里的江、河、湖,农村的小池塘和小河。一到夏天,孩子们喜欢去游泳,如果没有大人照看,很容易发生事故。
【提醒】
夏天,特别是暑假期间,小孩喜欢到河里或湖中游泳,一不小心就酿成事故,要特别注意安全。孩子在水边和水中时,应时刻注意看管,包括水池、温水池、澡盆、水桶附近;绝对不能让儿童单独去湖河游泳,而应选择有专业救护人员的游泳场所。
有资料表明,25%以上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家里,甚至就在父母的眼皮底下。中国的孩子最不缺的就是来自父母的爱,而真正的爱是什么?也许,爱不仅仅是保护和给予,更是一种技能和责任。在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面前,科学地教会孩子如何躲避,如何注意安全,如何更好的自我保护,这是最基本的技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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