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商业秘密者辞职时索要保密费是否合法
南阳市读者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的朋友张某开了一家私营公司,效益不错,刘某是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在该公司已工作10余年,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的商业交易内幕。前几天,刘某提出辞职,同时向张某公司提出索要保密费10万元。否则,刘某将向有关人员透露该公司的有关商业交易内幕。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提供保密费?刘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南召县检察院王璇、李远春答复:
该公司不应向刘某提供保密费,刘某的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因为刘某与该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刘某在提出辞职的同时,向该公司提出索要保密费的做法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该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因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拒绝刘某索要保密费的无理要求,若刘某不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给该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同时,如果刘某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坚持索要保密费,实际上已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你的朋友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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