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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我朋友的行为是诈骗吗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属于过失性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南方网

责编:赵茹

 

 

 

我朋友的行为是诈骗吗?

我的朋友被指控诈骗,但我认为只是借款不还,请您帮我分析一下。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请允许我在以下的描述中使用化名。

2002年5月,a因在工作单位工作不顺,受到排挤,找朋友b帮忙调动工作。b提出其妹在新西兰有公司,可以去那里工作。a同意了,请b 帮着联系。2002年6月,c(b的丈夫)和a联系,告诉a不要担心,手续由他来办,但出国需要50万元资金担保。a说没钱,怎么办。c说,他可以借钱给a。2002年6月26日,a和c在银行办理了存款手续。a填写了存单,由c设定密码,c把50万元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存款期为6个月。a按c的口述写了一张借条给c,表明钱是c的,但以a的名义存入。最后,c把存单和出国资金担保证明拿走了。同年7月,c告诉a出国办不了,a的公司又来了新的经理,环境改变了,叫a接着干。a同意了。9月26日,a未经c同意将存单挂失,并提出了存款,于10月11日转借给他人。

2002年10月14日,c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归还借款。法院于2002年11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借款事实合法有效,判定a于判决生效7日内还清借款。

判决生效后,a 未履行判决。

今年3月,某公安局以a 涉嫌诈骗为由对其实施拘留。

问:a的行为是诈骗吗?法院已判决事实,公安机关能立案侦查吗?

回答:

我认为在这里不适宜按照犯罪来进行处理,(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构成犯罪,也不是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第三,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第四,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A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鉴于A和C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A取得了借款就取得了借款的使用权,因此,我认为这里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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