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读者马先生来电咨询:
前不久,我们保险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遇到一件事:周某到该分公司申请办理其岳父张某的养老保险提前领取事宜,工作人员根据规定,要求张某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周某称张某在外地且年老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办理,并出具了本人和张某的身份证原件、养老金证书及居委会开出的周某和张某是女婿与岳父的关系的证明。在此情况下,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提前领取手续。第二天,张某的女儿到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证书的挂失手续,并称她与周某1999年就已经离婚,认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了周某是保险公司的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现实施诈骗的周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马以宾答复: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张某即使真的是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但只要其仍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周某不是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或是指定代理人。其次,周某虽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诸多证件,但是缺乏一个最重要的“证件”——张某的委托授权书,周某以张某的名义提取保险金,必须有张某的授权。保险公司在没有看到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就擅自让张某提取保险金,显然是有过错的。最后,因为周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也未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金的行为是无效的。张某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有效,张某应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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