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存包被冒领超市如何赔偿?
法官你好:
一个月前的一天,我到本市一家超级市场购物,按超市规定将手提包寄存在超市的寄存处。待购买好商品后,发现我寄存的手提包不翼而飞,包内放有大约500余元现金及价值160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我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负责人却声称:“你在寄存手提包时没有声明提包内有现金和手机,超市是无偿保管,不应当赔偿。”由于我提包内确实放有5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但我无论如何解释他们就是不听。请问,在超市购物时寄存的提包被他人冒领,怎样计算索赔额?
李琳同志:
可以直接地告诉你,顾客在超市寄存的提包被他人冒领,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作为经营者,无偿为顾客保管提包,是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内容的一个方面。即使其保管是无偿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也不是无原则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特别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据此规定,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诸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超市将你寄存的提包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你在向超市寄存手提包时,没有声明手提包中的现金数额及手机情况,超市工作人员也没有验收或者封存,因此,你的手提包丢失后,你要求超市赔偿包内的500余元现金及价值1600元的手机,于法无据。超市依法只能按照一般普通物品的价值给予赔偿。
开封市南关区法院 汪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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