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民事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在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权属问题上,往往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我们绝大部分都能做到细致的调查取证。但对于调解结案的部分离婚案件,对财产(特别是房产)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就容易产生疏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听离婚夫妻双方所协议的情况下作为根据就对财产作出处分。
从我们审判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这样处理的财产容易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一是对需要经行政部门协助办理财产过户的手续时由于原财产手续以调解协议不符而无法办理,这样就给案件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增加困难,使一些应当办理的手续无法办理;二是没有考虑财产的共有关系,将属于家庭其它成员所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离婚时无权处分的财产分割,忽视或剥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夫妻离婚后发现财产的权属不一致后,一方当事人有意见,必然要引起另一诉讼或者申诉,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根据上边所说的容易出现的三个问题,应在调解离婚案件时要慎重对待夫妻所争议的财产权属,要区分好家庭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分割财产时只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要让双方列出财产清单,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的权属和来源。对属于其它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由夫妻协议处理。我们审判人员要对夫妻双方举出的证据给予核实,以便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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