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这一原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行政主体从经济利益和其他局部利益出发而争行政处罚权(特别是罚款权),导致对相对人重复处罚的现象而确立的。重复处罚,一事多罚,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影响了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不适当地损害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立法明确确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必要的。但是对这一原则必须予以正确的解释。首先,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处以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因此,这并不排除受行政处罚人所在单位、组织对被处罚人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也不排除司法机关对其再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话)。当然司法机关在对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适用刑罚时,对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已经使用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应折抵相应刑罚。其次,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因此,违法行为人如果不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是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并不排除行政主体给予其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如某汽车司机违章逆行开车,又闯红灯,且车上又装载有禁止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该司机实施的就是几个而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从而不排除行政主体给予其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处罚。此外,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其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所谓“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通常是指行政主体认定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所违犯的只是一个法律、法规,有关不得侵犯公私财物的法律、法规,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之规定处罚的也只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如果违法行为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所触犯的不是一个法律、法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对该行为规定处罚的也相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话,则不排除行政主体对该违法行为人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例如,某村民违法使用爆炸物品偷炸他人鱼塘的鱼,虽然炸鱼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但他同时触犯了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行政主体可以以此三项事实和三项法律依据对之予以三次行政处罚(但罚款仍以一次为宜)。当然,如果此三项处罚权只是由一个或两个行政主体行使,其也可以将此三项处罚合并成一项或两项处罚,在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时,将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法律、法规作为相应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情节予以考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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